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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印發衍生工具交易對手違約風險資産計量規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1-16 18:22


銀監會網站16日消息,近日,銀監會發布《關于印發的通知》。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衍生工具交易增長加快,業務品種多樣化。同時,商業銀行國際業務加速擴張,境外衍生品交易數量增長。而現行資本計量規則風險敏感度不足,不能充分捕捉衍生工具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波動和增長。

《通知》借鑒巴塞爾委員會發布的衍生工具資本計量國際标準,大幅提高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風險敏感性。《通知》重新梳理了衍生工具資本計量的基礎定義和計算步驟,明确了淨額結算組合、資産類别和抵消組合的确定方法,考慮淨額結算與保證金協議的作用,并分别規定了重置成本與潛在風險暴露的計算步驟和公式。

《通知》分正文和附件兩部分。正文共12條,要求商業銀行將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健全衍生産品風險治理的政策流程,強化信息系統和基礎設施,提高數據收集和存儲能力,确保衍生工具估值和資本計量的審慎性。附件規定了重置成本和潛在風險暴露及其組成部分的計算步驟和方法,并規定了計算風險暴露的整體公式。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通知》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新要求:首先,《通知》明确了計算風險暴露的三個層次:淨額結算組合、資産類别和抵消組合。商業銀行在區分每個層次不同組合的基礎上,逐級計算風險暴露。其次,《通知》規定了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的成分。《通知》規定,違約風險暴露分為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 RC)和潛在風險暴露(Potential Future Exposure, PFE)兩部分。重置成本是指違約發生時衍生工具的市場價值,用于估計違約的直接損失。潛在風險暴露是衍生工具在未來因價格波動可能産生更大的風險暴露。第三,《通知》拓展了風險參數的範圍和種類。《通知》增加捕捉各類衍生工具的風險因子。在重置成本方面,引入了追加押品和增加保證金觸發值等變量,體現對不同保證金安排下衍生工具風險暴露的差異化處理。在潛在風險暴露方面,明确了監管因子(SF)、監管波動率(delta)、相關系數、期限調整因子(MF)等參數的使用方法和确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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