賽鴿獎金7成要課稅 可自行舉證減除必要費用
鉅亨網記者許雅綿 台北 2018-01-22 19:23
財政部今 (22) 日宣布,個人參加國內賽鴿比賽得獎的獎金收入,要課徵綜合所得稅。其中若個人採自行舉證必要費用,可從獎金收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並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不過該類收入難以舉證,財政部表示,無法舉證者,將以 3 成做為必要費用減除,剩下 7 成則併入綜所稅課稅。
賽鴿活動在台灣行之有年,財政部表示,個人參加賽鴿團體舉辦賽鴿比賽,其比賽獲得獎金收入,為所得稅法中競技、競賽之獎金或給與,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而採自行舉證必要費用者,以獎金收入核實減除必要費用,以其餘額為所得額,合併課徵綜合所得稅,前述可減除的必要費用並無上限,最高可自收入中全額減除,即免繳稅。
由於賽鴿活動相關費用支出,包括鴿舍建造費用、飼料費、打針費、訓練費等,通常不會設帳記載、保存憑證,但該相關費用具有累積性且支出金額較高,因此,財政部表示,若未能舉證必要費用者,可以獎金收入按 30% 計算必要費用,剩下的 7 成再併入綜所額課稅。
至於個人以賽鴿活動進行賭博,其賭金收入或是相關收入都須沒入,尚無課稅問題。舉例來說,若小華私下簽賭賽鴿被警方抓到,其所獲得的賭金需要全部沒入國庫,若小華是正式參加賽鴿比賽,獲得獎金 100 萬元,但小華並未保留費用支出的收據或記帳,其獲得的獎金 7 成,即 70 萬元,則需要納入綜合所得額課徵綜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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