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凱光電:代子公司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公告收到民事判決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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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原告: 昆山弘凱光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山弘凱)
被告: 樂雷光電技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雷光電)
法院名稱:大陸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文書案號:(2017)滬0117民初16150號
2.事實發生日:107/01/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之子公司昆山弘凱於2018年01月23日收到委任律師轉達之大陸上海市松江區
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判決書主要內容為:
(一). 被告樂雷光電應於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昆山弘凱
貨款人民幣756,914.50元。
(二). 被告樂雷光電應於本判決生效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昆山弘凱逾期付款違約金。
(三). 本案件訴訟費用人民幣10,348.50元由被告樂雷光電負擔。
(四). 被告樂雷光電可於本判決書送達日起十五日內提起上訴
4.處理過程:本公司已委託律師辦理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就目前所得資訊評估,對本公司財務業務應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本公司委託律師事務所協助依法處理本案,以維護本公司
及股東之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另(2017)滬0117民初19729號,樂雷光電提告昆山弘凱案,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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