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售屋所得標準 全台僅8區域異動
鉅亨網記者許雅綿 台北 2018-02-05 20:57
財政部今 (5) 日發布去 (2017) 年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僅 8 區域略微調整,包括台中市北屯區、中區、霧峰區及神岡區、台南市新營區、嘉義市及台東市,財交所得標準微增 1%,高雄市前金區則因房價下跌調降 1%。
財政部表示,自 2016 年起實施房地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新制,個人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交易的房地,若為 2014 年 1 月 2 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 2 年以內,或是為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後取得者,應按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隔天起算,30 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2017 年出售的房屋如非屬新制課稅範圍,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適用舊制的財產交易所得申報課稅,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則會依財政部核定標準來核定。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 2017 年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相較 2016 年,因房市反轉下行,不少縣市、行政區售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出現調降情形,降幅由 1% 至 2% 不等,台北市高級住宅也罕見調低 2%,不過由於 2017 年房市波動不大,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僅 8 區域變動。
而變動的區域包括台中市北屯區 18% 調升為 19%、中區 17% 調升為 18%、霧峰區及神岡區均由 12% 調升為 13%,台南市新營區由 10% 調升為 11%,嘉義市由 14% 調升至 15% 以及台東市 11% 調升為 12%;而高雄市前金區則由 24% 調降為 23%。
至於豪宅房屋定義,參照央行規範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 7000 萬元以上、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 6000 萬元以上、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 4 千萬元以上,符合豪宅定義的交易案,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一律以房屋評定現值佔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比例計算收入,並依收入 15% 計算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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