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二修 醫護界憂心未歇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2-07 08:27
勞基法因為一例一休引發民怨而再度修法,上「花花班」情況更為嚴重(戎華儀專題報導)
勞基法規定護理人員的輪班間隔原則是 11 小時,有例外的特殊情況才能減為 8 小時,但基層診所的護理人員工作內容與醫院不同,有些診所醫師認為診所的護理工作血汗程度不如醫院,但卡了 11 小時的輪班間隔,造成診所的護理人員排班出現困難,尤其晚間看診時段人力更是短缺。基層醫療團體擔心觸法,不知該如何排班,抱怨若要完全遵循法規,只能縮減看診時段,民眾在夜間找不到診所看病,只能跑醫院掛急診。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聯會常務理事黃啟嘉直言,勞動部做了一大堆說明政策的懶人包,卻偏偏沒有「排班懶人包」可以指導護理人員該如何排班,政府沒有說明這樣的改變要付出多少代價。
醫師公會全聯會常務理事黃啟嘉:『醫療的東西,是不能拒絕供給,也不能自由訂價,在我們臺灣是這樣子,因為我們是總額制度。所以不能拒絕供給是說,我今天成本上升了,我可以不要看,我可以不供給、不提供,那不行啊,我們不能拒絕供給,一位這是老百姓生活所需;再來我們不能自由訂價,因為現在全民健保啊。所以我覺得勞動部要做一件事情,你應該幫我們把這個勞基法改完以後,可能造成成本上升,到底上升多少要告訴我們、要告訴整個社會,這個責任由政府來做,所以今天輪班制破壞掉以後它會有成本的上升,成本上升以後,請政府出資來協助這件事情,如果政府認為這個東西是一個重要的。所以你當取這個價值的時候,你另外一個價值要守住。』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若診所安排員工每天固定有兩個上班時段,就算中間間隔不滿 11 小時也不違法;若接連兩天的上班時段出現異動,才算是「輪班」工作。
黃維琛:『工作性質就是:早上 8-12,晚上的話 6-10,他是固定這樣的,他雖然到第二天的早上時間看起來很短,沒有到 11 小時,他還是符合規定的。可是這樣的情況,他在安排上面來講,一定要跟勞工講清楚。第二個,在找勞工的時候,大概是附近的人,比較有可能接受這樣的工作形態。』
然而,地區的中小型醫院無法像都會區的大醫院有相對充裕的人力隨時待命,總是在出現緊急的手術需求,或是有大量傷患湧入的情況下,才需要臨時加班或調度人力,但還要兼顧原有的排班,醫院的人力總是有限,修法前後的規定都無法符合醫療現場的需求。
臺灣醫院協會醫事人力政策委員會副召委鍾慧如:『心肌梗塞的病人要緊急做心導管檢查,或者是呢有些血管栓篩的病人,不管是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都有在做啊,類似這樣的一個緊急狀況,你臨時才能叫人來,你不可能排一個人在醫院等啦!』『那但是我們已經受 30 條之 1 可以做彈性工時的排班了,所以本來那個就可以有挪移,我現在講的是夜間被叫出來上班的人,他繼續加班以後,隔日必須要間隔 11 小時喔,他才能夠再上一個班嘛!』
衛生福利部目前傾向不針對縮短輪班間隔的重大事項與突發事件做但書公告,但是考慮為因應某些偏遠地區的醫院可能在天災發生時成為孤島,在此類特殊條件下護理人員的輪班間隔可降低成 8 小時,但護理界並不贊成,認為勞基法中有其他規定可適用,沒必要再限縮輪班間隔的規定,以免影響到其他行業。
護理師公會全聯會副主委邱慧洳:『護理人員憂心忡忡,因為體力的不足就是勞動條件的惡化,然後可能再加上病人的(照顧)品質連帶的受影響,連帶的可能會造成醫療糾紛的產生。現行的勞基法 32 條,就是正常的上班時間的情況之下,如果遇到天災事變,其實用勞基法 32 條就足以因應。例假日的情形如果遇到天災事變也是用第 40 條,就是勞工必須出勤這樣的條文也都可以因應。那事實上似乎不需要再把輪休時間從 11 個小時把它調降到 8 個小時來因應天災事變所產生的人力缺口的問題。』
一部勞基法,幾十年前原本是為製造業所設,如今時代改變,一件衣服再怎麼改都不可能讓高矮胖瘦的人穿起來都合身,修來修去總有人不滿意,但是社會接連兩年經歷了社會上為修勞基法累積的衝撞後,短期內法要再大修談何容易,畢竟兩年一次大選,永遠都有必須為選票著想的政治人物,勞工永遠只能當修法後驗證法修得好不好的實驗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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