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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融亂象頻發 應強化央行統籌作用而非簡單協調--央行官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2-12 05:43


路透上海2月11日 - 中國財新周日引述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表示,近年來,中國金融市場風險事件頻發,凸顯防控化解風險的緊迫性。但由於各方對風險癥結認識不盡相同,開出的藥方也各有差異。他認為,在當前金融亂象頻發的環境下,應進一步強化央行的統籌作用而非簡單的協調作用。

徐忠在財新上發表的談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之二的文章稱,厘清風險亂象背後的癥結,統一思想認識,既關系到能否堅持金融市場正確的發展和監管改革方向,又關系到國家金融安全與穩定的大局,更關系到新時代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戰略轉型。

下一步,在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框架下,探索更好地實現央行的“三個統籌”、以及央行在負責宏觀審慎的基礎上有效統籌審慎監管與行為監管的綜合監管改革方案,補齊監管短板,打贏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的攻堅戰。

從中國情況看,無論是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三個統籌”理念,還是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關於設立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的決定,以及十九大提出的健全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管理的雙支柱調控框架,都集中體現了監管改革的方向是加強央行統籌、完善體制、補齊短板、堵塞漏洞,而非回歸分業老路。


**如何正確認識分業經營和混業經營的問題**

徐忠指出,近年來金融機構表外業務泛濫、同業業務異化是金融亂象的重要表現。對此,有觀點認為,這些亂象的癥結就在於混業經營,監管改革的方向,就應當對混業勢頭進行打壓,甚至回到分業老路上去。

但這種看法,本質上仍是分業經營等同於金融安全,混業經營等同於金融危機這一傳統觀念作祟。根源基於混業經營是金融危機的“原罪”、分業經營有助於將風險“分而治之”,以及簡單認為此次危機後的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是再次進入“分業—混業—分業”的輪回等三個常見認識誤區。

從中國實踐看,分業監管體制與混業經營發展趨勢不適應,同樣是監管套利大行其道、金融亂象叢生的癥結所在。較之其它國家,分業監管體制下功能相同但規制不同產生的套利外,由於體制機制等深層次原因,中國的監管套利更為嚴重。

近20年的實踐表明,由於央行沒有監管權,但事實上承擔救助責任,權責不對等,難以有效應對監管寬容和道德風險,導致處置成本高昂,無法及時防範和有效化解金融風險。

從監管專業化的角度講,專業化並不等於專門化,各歷史階段對專業化的要求也是與時俱進的。面對金融業進入混業經營的現實背景下,監管人員專業化不僅是要求針對特定金融領域的專業知識,同時也要求系統掌握市場動態和監管規則的能力。

從目前中國監管隊伍來看,上述人才匱乏,且監管人員的知識體系落後。但市場機構人員已對分業監管重心和運作模式了如指掌,能夠在不同行業之間套取資金,進行監管套利。無論是引發2015年股災的場外配資業務,還是導致2015年險災和2016年債災的各類資管計劃,背後都與之緊密相關。

**如何看待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問題**

從國際實踐來看,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對金融機構股東均是強調資質和行為合規性的監管要求,而非對某些特定屬性資本的歧視和限制。

由於對一些亂象背後的本質認識不清,盲目否定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的積極意義,視民營資本為“洪水猛獸”,不去強調監管問題,而是通過金融抑制方式對資本屬性進行資質限制的做法,是違背事物發展規律的,也是與黨的十九大強調“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精神相違背的。

有觀點認為,近期一些大股東掏空金融機構等亂象,是引入民營資本的惡果,主張驅除民營資本或限制民營資本投資金融。這種觀點實際上沒有透過現象看本質。正是因為現象和本質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決定了認識過程的曲折性和覆雜性。

從現象上,在前期各種亂象中,不難發現其背後既有一些民間金融大鱷,也有一些普通民營企業。應該說,這些監管亂象,暴露了少數民營企業在利益驅使下,利用監管缺失和漏洞,大搞虛假註資、循環註資、關聯交易等違規行為,“掏空”金融機構。

但從本質上看,引入民營資本並不是這些亂象的根源,分業監管部門“以準入替代監管”,監管割據與監管者“不作為、不擔責”並存才是重要原因。此外,分業監管體制對金融機構資本管理規則不一致,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如何看待金融領域非法集資亂象的問題**

有觀點認為,當前非法集資亂象叢生的源頭來自於部分互聯網金融機構道德淪喪,主張以“屬地監管、屬地處置”方式對其進行牌照式管理。這種觀點本質上仍在走封閉僵化老路。

國際實踐證明,分業監管體制地盤意識濃厚,“鐵路警察,各管一段”帶來的後果不僅是監管割據,更有可能是以鄰為壑,人為制造監管漏洞,將金融風險引向其他部門,但整體金融風險非但沒有得到控制,甚至有所惡化。

在中國,由於政治、法律、社會等方面的因素,分業監管部門更趨於保守,往往因過於強調管轄領地內的風險底線,限制甚至扼殺正常金融創新活動,將社會融資需求逼到體制外,無視乃至放任體制外混業經營爆發式增長。

表面上,很多非正規金融風險在體制內管住了,但實際上金融風險在體制外快速滋生且不受監管。更為糟糕的是,一旦爆發風險,分業監管部門又以管轄半徑為由,相互推諉唯恐避之不及。

這種由於監管漏洞造成的激勵與約束的極度不對稱,與其說是道德風險,不如說是監管體制扭曲帶來的畸形激勵和縱容。分業監管體制所帶來的金融抑制,直接危及金融體系的新陳代謝過程,不但阻礙了金融創新,而且放大了道德風險。

另外,從底線思維來看,互聯網時代沒有屬地意義,很難對其進行屬地管理,非法集資並非地域風險,而是系統性金融風險,甚至是社會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本質依然是金融,既具有傳統金融行業的風險,又因借助互聯網等信息化技術,使得跨行業跨地域活動變得更加便利,同時也使得風險變得更具隱蔽性、傳染性、廣泛性和突發性。

總而言之,上述金融亂象充分反映出當前金融監管體制改革的緊迫性。無論是缺乏有效監管約束的混業經營,還是對少數民營資本不當行為在前期的監管不作為和現在的監管亂作為,抑或是金融抑制下的非法集資亂象,都再次暴露出分業監管體制與混業經營發展趨勢不適應這一體制性矛盾。

在技術進步和市場配置資源功能不斷深化的推動下,金融業混業經營發展趨勢不可逆轉,改革的方向,應當是建立與之相匹配的現代金融監管體制,而不是倒退回“封閉式、碎片化、畫地為牢”式的分業監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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