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外匯局:切實強化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2-12 14:55
為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境外投資的決策部署,加強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管,完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法規,引導保險資金服務“一帶一路”國家戰略,防範境外投融資風險,中國保監會會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于規範保險機構開展内保外貸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旨在規範保險機構開展内保外貸業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内保外貸業務開展形式。規定保險機構開展内保外貸業務是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向境内銀行申請開立保函或備用信用證,由境内銀行為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擔保,或者保險集團(控股)公司直接向特殊目的公司提供擔保,以獲得境外銀行向特殊目的公司發放貸款的融資行為。二是規範反擔保主體和擔保物形式。規定内保外貸業務提供反擔保的主體為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以采用保證擔保或資産抵質押的方式提供反擔保。資産抵質押方式應當使用資本金、資本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等自有資金形成的資産。明确擔保物的負面清單,即不得將責任準備金等負債資金形成的資産以任何形式用于提供擔保或反擔保。三是明确融資比例和融資用途。保險機構開展内保外貸業務實際融入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上季末淨資産的20%,并納入融資杠杆監測比例管理。内保外貸融入資金僅用于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資項目,并符合國家關于境外投資的政策導向和相關要求,遵守中國保監會關于保險資金境外運用的相關政策。四是按穿透原則實施監管。要求保險機構遵循穿透原則,确認投資項目或投資項目的底層資産所屬大類資産類别,在合并報表基礎上合并計算境内外投資比例,同時要求境外投資托管人遵循穿透原則,對境外投資項目進行估值和會計核算,合并進行投資運作監督。五是明确禁止行為。從嚴要求保險機構所投資的項目及其底層資産不得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産業政策和境外投資政策;要求專款專用,禁止保險機構將内保外貸融入資金用于除特殊目的公司的投資項目以外的業務,或向第三方發放貸款;不得變相開展内保外貸業務,在境外獲得信用貸款,禁止進行套利或非法的投機性交易等行為。
下一步,中國保監會將按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要求,切實強化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管,進一步完善保險機構開展内保外貸業務的報告和評估監管機制,加強保險機構開展内保外貸業務的合規性監管,促進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持續健康有序發展。
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近幾年,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綜合國力不斷提升,境外投資快速增長,已跻身世界投資大國行列,境外投資發展呈現出一些新情況、新變化。在境外融資領域,部分企業利用内保外貸等方式開展跨境并購,一些保險機構也開始使用内保外貸融入資金進行境外投資。内保外貸業務拓展了境外投資的資金來源,支持保險機構開展資産全球化配置,但同時也帶來了諸如流動性風險、高杠杆風險、再融資風險等問題。針對新情況新問題,保監會系統梳理保險機構開展内保外貸業務的風險點,總結保險機構開展内保外貸業務的實踐經驗,制定了本《通知》,旨在規範保險機構開展内保外貸業務,促進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有效防範境外投融資風險。
《通知》的發布,是保監會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境外投資的決策部署,建立健全保險資金境外投資法規制度,維護國家利益和金融安全的重要表現,也是繼續落實保監會“1+4”系列文件關于防風險、治亂象、補短板、服務實體經濟等又一具體舉措。《通知》的發布,有利于完善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監管制度,彌補監管短板,增強境外投資監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有利于提升保險機構開展内保外貸業務的安全性和規範性,嚴格遵循國家關于境外投資的政策導向,切實防控境外投融資風險,有利于引導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服務“一帶一路”國家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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