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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黑心油案二審 詐欺論罪加重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8-02-13 19:09


頂新集團旗下的「正義公司」黑心油案,一審法院以過失犯食安法判刑,高雄高分院今天 (2 月 13 日) 二審宣判,改以詐欺罪和食安法論罪。被告中以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判刑最重,其中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正義公司則被科罰金新台幣參仟萬元。

高雄高分院二審宣判,原先在一審中被以過失犯論罪的正義公司,二審改以詐欺罪以及食安法論罪,被告當中以正義公司總經理何育仁判刑最重:


1. 何育仁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罪)計 50 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2. 吳明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計 29 罪,均得易科罰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胡金忞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罪)計 46 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4. 林明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罪)計 50 罪,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5. 何吳惠珠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或加重詐欺取財罪)計 47 罪,並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罪刑(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6.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仟萬元。

7. 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

8.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林明忠、裕發油脂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犯罪 所得計 8 億餘元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連帶追徵其價額。

9. 其他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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