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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將可投資ETN商品 10家券商達發行資格 元大、富邦搶首發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8-02-27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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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金融市場全球化快速發展,促使金融商品推陳出新。(圖:鉅亨網資料照)

近年來由於金融市場全球化快速發展,促使金融商品推陳出新,金管會今 (27) 日表示,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已參酌國際作法,研議開放我國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 (Exchange Traded Note;簡稱 ETN),目前有 10 家券商達到發行門檻的要求,其中,元大、富邦表態有發行意願,預估最快今 (2018) 年第 4 季國內市場可見到這類新商品。

全球首檔 ETN 商品是在 2006 年由美國巴克萊銀行所發行,追蹤高盛原物料指數,目前美國 ETN 檔數已發行 207 檔,歐美資本市場除了美國,英國、法蘭克福、巴黎泛歐交易所都有 ETN;亞洲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等也已有 ETN 商品,其中,韓國尤其成長相當迅速,在 2014 年 11 月,韓國只有 10 檔,但到了去年 11 月已大幅成長到 130 檔。


台灣為追趕上國際資本市場發展 ETN 的腳步,金管會今天預告 ETN 處理準則草案。

金管會證期局主秘簡宏明表示,所謂 ETN,屬結合債券與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特色的指數型證券,ETN 是以發行證券商的信用為擔保,發行不限資金用途的 ETN 商品,商品到期時,券商給付給投資人的報酬,需以商品發行當時宣告追蹤的 ETF 表現為報酬,ETN 是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申購、賣回均以現金支付的有價證券。同時,ETN 追蹤標的之指數應符合具備分散性與流通性、指數資訊充分揭露並易於取得等條件,且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指標。

舉例來說,券商發行 5 年期追蹤台灣 50 的 ETN 商品,募集到新台幣 50 億元,但這 50 億元不限資金用途,也就是說,不一定要用來投資台灣 50 成分股或台灣 50,券商可把 50 億元作為其他用途使用,但是,當 5 年到期後,券商要給付給投資人的報酬,卻必須是這 5 年期間台灣 50 的表現報酬。

正因為 ETN 是以發行證券商的信用為擔保,因此發行的券商資格就有嚴謹要求,簡宏明表示,為強化對投資人之保障,明定證券商須符合淨值達 100 億元以上、資本適足率不低於 250%、財務狀況符合證券管理法令規定,及未受有警告以上處分等條件,才可以申報發行 ETN。

據金管會統計,目前有 10 家券商已達發行 ETN 的資格,分別為:元大、凱基、富邦、群益金鼎、永豐金、統一、日盛、元富、兆豐、華南永昌。目前元大、富邦率先表達有意願發行連動到台股、陸股的 ETN 商品,估計最快要到今年第 4 季就會有 ETN 商品在台問世。

簡宏明表示,符合資格的證券商,若要申報發行 ETN,所追蹤之標的指數應先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認可,相關申報書件並應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審核,及加具審查意見後轉報金管會申報生效。另外,若 ETN 追蹤標的涉及外國標的指數,應於發行前逐檔向中央銀行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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