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看這裡〉掌握今年綜所稅四大新規定 留意9常見申報錯誤
鉅亨網記者許雅綿 台北 2018-04-28 12:00
5 月報稅季即將登常,今年報稅有四大新規定,包括免稅額調整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調整、租賃收入、基本生活費不課稅、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此四大新規定中,除免稅額、退職所得隨物價漲幅連動調整外,屬基本生活費用不課稅最明顯受益。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指出,今年度報稅僅有免稅額調整變動,一般個人由 8.5 萬元調高為 8.8 萬元,滿 70 歲以上者由 12.75 萬元調高為 13.2 萬元。
另有關租賃所得,新增「公益出租人」,即每屋每月租金收入免稅額度以不超過 1 萬元為限;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可依租金收入 60% 計算。
此外,依納保法規定,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不課稅,即申報戶家庭成員人數乘以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 16.6 萬元不課稅;規定有應揭露事項者,應將事實及金額另填報「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一併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5 月為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民眾經常因不熟悉法令或一時疏忽,而有漏報所得或虛列免稅額等情形,國稅局除了會發單補徵外,達處罰標準還會裁處罰鍰,因此,國稅局整理包括配偶及扶養親屬、所得、扣除額相關等民眾最常見 9 大報稅錯誤類型。
一、納稅義務人列報新婚配偶免稅額時,應注意婚姻關係存續是以「登記年度」為準,於該課稅年度內須已辦理結婚登記,始得列報。又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時,應先行證明該親屬的父母 (即先順序扶養義務人) 無所得、財產資力,有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事,且合於「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服務部協理陳人理表示,夫妻雖因分居無法取得相關資訊,依規定仍應合併申報,惟需在申報書上註明配偶姓名、身分證字號,並註明已分居。
二、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所支付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醫美整形、坐月子支出費用都不屬之,且為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才得列報扣除,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出具之上開費用收據,不得列報。
三、安太歲、點光明燈、寫牌位之費用,非屬捐贈性質,不得於報稅時列舉扣除。
四、列報保險費扣除額,必須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人身保險費,且其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同一申報戶,始得列報扣除,並以每人 (被保險人) 每年扣除數額以 24000 元為限,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則可另計。
五、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應注意不動產須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名義登記所有,因購屋目的而借款,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中至少有一人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以一屋為限。
六、納稅義務人未辦理結算申報,或未採列舉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視為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即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七、納稅義務人如在課稅年度有財產交易所得,應主動蒐集相關買賣契約、單據,依法核實申報。
八、稽徵機關有提供查調所得服務的所得類別,以扣繳義務人於同年彙報稽徵機關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為範圍,納稅義務人應就查詢、下載所得資料,與申報內容盡審查核對的責任,若因查調所得遭刪除而產生漏報,或漏報非查調服務範圍的所得,仍應補稅處罰。
九、納稅義務人如果利用綜所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辦理申報作業時,選擇轉帳扣款繳稅後,記得執行「申報資料上傳」動作,待系統出現「上傳申報成功」之訊息畫面,才算完成申報程序。為保險起見,納稅義務人亦可於上傳申報後,上網查詢確認申報結果。
此外,陳人理表示,最常見漏報所得的情況,多因沒收到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等而漏報,或漏報租賃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等無扣繳憑單的所得。而到大陸工作者,則需留意大陸來源所得非海外所得,於大陸地區提供勞務的報酬應併入綜所稅申報,在大陸繳納之所得稅則可試算、適用可扣抵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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