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10%以上大股東 庫藏股執行期間不得賣股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8-05-08 20:00
金管會今 (8) 日公布證交法修正案,除提高罰鍰外,且協助企業留才延長庫藏股轉讓期限,此外,值得留意的是,增訂持股 10% 以上的大股東,在上市櫃公司執行庫藏股期間,不能出脫持股。
金管會表示,為協助企業留才,促進產業發展,將買回公司股份轉讓予員工及配合員工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期限,由 3 年延長為 5 年。
另考量股權分散的上市櫃公司,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 的大股東對公司經營通常具有相當的影響力,為強化交易市場的管理,增訂大股東在公司買回庫藏股期間,也不得賣出其持股。
此外,為促進公司治理落實,將要求第一上市櫃及外國興櫃公司,比照我國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以強化其公司治理。另外,增訂上市櫃及興櫃公司、第一上市櫃及外國興櫃公司「未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罰則」。
因應實際需要增加監理手段,此次修法,適度提高上市櫃公司罰鍰上限,將罰鍰上限自 240 萬元提高至 480 萬元,並規定就違規行為得命其改善,屆期仍不改善,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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