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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金併遊戲規則出爐 併購者須具備4大條件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2018-06-19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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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鉅亨網資料照)

金管會表示,國內金融機構眾多、規模小及同質性高,且相較國際性銀行競爭力較弱,須透過整併提升競爭力。金管會針對「金金併」今 (19) 日提出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的政策方向,金管會表示,併購者須購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四大條件。除此之外,7 月還將召開公聽會傾聽外界意見。

金管會表示,在適格申請人 (投資主體) 部分有兩個重點,一、鑒於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金控公司及銀行無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問題,因此投資主體以國內的金控公司或銀行為主,但排除財政部具公股管理權者。二、須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等 4 要點。


而被投資對象,可以是國內金控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但排除財政部具公股管理權者。

銀行局強調,雖然金控或銀行投資超過 10% 不須做大股東適格性審查,但是提出的申請案還是要經過金管會核准。

依照金管會的規劃,投資者首次投資須超過 10%,不以合意為前提,但需提出整併計畫不成時,明確限期退場方案。且首次投資須採公開收購,讓小股東有機會出售股份。

金管會還嚴格金金併需限期完成整併,金管會表示,為避免整併時間過長,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性,要求申請人須承諾從核准日後 3 年內完成整併,無法依期限內完成整併的話,除非金管會核准延長,不然就要於期限內釋出持股。

金管會解釋,所謂「完成整併」是指投資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作成合併決議,或將被投資的金融機構納入成為具有實質控制力且持股超過 25% 的子公司。而金融機構申請整併一次只能申請 1 家,完成整併後才可以再申請轉投資另 1 家金融機構。

為吸引金融機構積極進行整併,金管會提出銀行基於整併目的的參股投資,資本需求只需要原本規範的 20%。在整併規劃期限 3 年內,在計算銀行資本適足率時,得帳列交易簿,適用 200% 風險權數的方式計提資本,無須於投資期間於自有資本中扣除。金控也將參考銀行計提資本方式,提供相似的誘因。

銀行局表示,接下來預計 7 月召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需要調整的法規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轉投資應具備條件及檢附文件、銀行投資金融相關事業範圍、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計算資本適足率相關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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