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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三讀通過〉大同條款恐添亂 經濟部:公司有4個月時間可因應

鉅亨網記者黃雅娟 台北 2018-07-0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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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新版公司法。(圖:經濟部提供)

立法院今 (6) 日三讀通過公司法修法條文,其中俗稱大同條款也獲得通過,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今日表示,該條文跟現行證交法明顯不同,到年底前將與金管會確認,公開發行公司該如何適用,他也認為,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持股 3 個月以上可召開股東臨時會,加上停止過戶時間至召開股臨會還有 30 天時間,公司至少有 4 個月時間可以因應。

王美花今日表示,現行證交法現行 43 - 5 條並未限制持股期間,但要請求董事會召集,而三讀通過的公司法 173 - 1 條,有 3 個月持股限制,但是不需經董事會召集,兩者明顯規範不同,公開發行公司在適用上恐怕會有困難,未來該適用哪個條文,或是證交法有修法空間,待經濟部與金管會確認。


王美花指出,今日三讀通過的公司法,與公司營運面關聯程度較低的,以及因應洗錢防制法修訂的條文如 22 -1 條,將於 11 月先行生效,其他條文如 173 - 1 條等待確認條文,預計將於明年 1 月 1 日上路,經濟部將與金管會針對條文不同之處進行討論與協商。

針對外界認為「大同條款」將使公司經營權不穩定,王美花指出,立法院最後拍板定案的版本,為持股 3 個月以上的配套方案,而公開發行公司如果要召開股東臨時會,自停止過戶時間起至召開臨時股東會尚有 30 天時間,公司至少有 4 個月時間可因應。

公司法今日三讀修正,其中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第 173 - 1 條條文,三讀後條文規定,持有 3 個月以上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

公司法今日三讀,經濟部指出,關於董事可查閱影印公司資料、公司治理人員的設置、刪除法人董事,以及限制委託書選舉權等提案,最後並未納入修法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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