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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修正自願下市機制 公司申請下市必須經股東會決議

鉅亨網記者許雅綿 台北 2018-08-07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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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修正自願下市機制,上市公司申請下市須經股東會決議。(鉅亨網資料照)

證交所今 (7) 日表示,已修正「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屬上市公司營運的重大事項,因此,即日起除了董事會決議外,也要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且必須成立特別委員會委請獨立專家表示意見,以維護投資人和股東的權益。

證交所主管表示,先前上市公司申請自願下市的規定為董事會決議「或是」提請股東會決議通過,但考量上市公司有價證券終止上市後,涉及公司股權交易方式的變動,影響股東權益重大,因此,修正相關處理程序後,未來上市公司申請下市「必須」由董事會及股東會進行決議,取得允當的資訊以審慎評估。


此外,參照企業併購法第六條規定,上市公司申請終止上市前,也應設置特別委員會,且於特別委員會進行審議時,委請獨立專家協助,就董事回購股份價格是否合理、申請終止上市理由、計畫是否符合上市公司,以及其股東整體利益等事項提供意見。

整體來看,證交所今日修正「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後,上市公司向證交所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須分別經過董事會及股東會決議通過,且須成立特別委員會委請獨立專家表示意見,為股東權益把關,提供投資人穩健的投資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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