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條款」今上路 市場派首度合流展實力 控大同圖賤賣芙蓉大樓
財訊快報 2018-11-01 17:32
俗稱「大同條款」的公司法修正條文週四 (11/1) 上路,大同 (2371) 市場派呼籲股東應該要「硬起來」,同時三圓建設旗下羅得公司、欣同與新大同三家主要的市場派首度合流,聯名控告大同董事會企圖賤賣仁愛路「芙蓉大樓」,涉特別背信罪。公司法第 173 之 1 條修正條文明定,持股 3 個月以上股東,可多數人合併計算持股,過半數股東即可召開臨時董事會,一般認為大同的經營權爭奪戰從這一天正式展開。而市場派先前蓄積的能量,週四也一次展現,三圓建設、欣同與新大同三家市場派首度大結盟。
羅得、欣同、新大同 3 間投資顧問公司上午委託律師洪國誌,至台北地檢署按鈴提告,指控大同董事會企圖賤賣百年基業資產「芙蓉大樓」,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
大同公司於上月 11 日宣布將處置旗下位於台北市仁愛路三段 136 號的芙蓉大樓,理由為因應中長期營運目標,也為董事會決議通過建置台南七股區三股子段太陽能電廠資金所需。
洪國誌指出,大同公司派去年 5/11 改選董事,目前一審法院已經撤銷該決議,日後判決確定董事會決議恐怕都有瑕疵。而大同因為虧損,2016 年聯貸 252 億元,其中 200 億元拿來償還舊款,其餘則作為週轉金,檯面上宣稱要發產綠色能源,但不同一般企業採融資、政府補助方式進行,大同卻以償還銀行借款為名,向金管會申請增資 72 億元遭到否決。
但大同董事會日前宣布處置「芙蓉大樓」,洪國誌說,此為 30 年舊有建築,若以都市更新或老舊建物重建,獲利估達 243 億元,此事與股東權益密切相關,董事會卻未召開股東會,自行決議通過處分,恐有賤賣疑慮。洪國誌說,處分重要資產,不是董事會說了算。
洪國誌強調,董事會自 2017 年 12 月起,陸續公告投資建置台南七股漁光特區太陽能電廠、二期太陽能電廠、三股子段太陽能電廠,但電廠投資計畫需先經縣市政府、台電、能源局等單位審核,相關流程至少要一年,目前處於不確定階段,連第一座電廠都還未建置,並沒有任何急迫性和必要性在此時處分芙蓉大樓。大同公司就急於擴建新廠,有違常理。
洪國誌說,為維護股東權益,羅得、欣同、新大同三家公司已於 10/19、10/25 函文大同公司獨立董事及大同、尚志資產開發董事,要求停止「芙蓉大樓」的處分決議,另於 10/29 函文金管會、台灣銀行等,重新檢視該決議的適法性,並盼檢察官盡速查明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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