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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所得資金匯回 會計師提醒要留意這兩大類所得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9-02-13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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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針對匯回的海外資金所得認定訂定原則。(鉅亨網資料照)

為鼓勵台商資金回流,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針對匯回的海外資金所得認定訂定原則。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台商較關注的海外所得主要分為「投資收益」與「財產交易所得」兩大類型,提醒民眾要特別留意在課稅年度認定與證明文件準備。

勤業眾信會計師林淑怡指出,海外所得分為「投資收益」與「財產交易所得」兩種類型。其中投資收益。以 BVI 實際分配日認定課稅年度,所需之證明文件包括,BVI 分配盈餘股東會決議、盈餘分配表及銀行入帳資料等。


林淑怡指出,BVI 相關財務報表應經其所在地或中華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此外,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僅台灣法人可間接獲配大陸股利扣繳得抵扣,個人則無法間接抵扣海外所得。

在財產交易所得部分,則以股票買賣交割日為課稅年度,證明文件包含:來源地稅務機關核定之納稅證明、持股證明及交易契約書等。

林淑怡指出,個人若無法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依實際成交價之 20 % 推定計算所得額。

此外,由於間接移轉大陸股權有課徵大陸資本利得稅或個人所得稅之案例,若個人因無法提出投審會核准文件或投資匯款證明時,為舉證處分 BVI 之原始成本,因 BVI 為免稅主體之緣故,可能需要提出大陸完稅證明。

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各國陸續實施 CRS 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台商海外帳戶未來將無所遁形,進而增加海外資金匯回台之意願。

林淑怡認為,財政部發布解釋令無疑提供台商更明確的指引,不但利於納稅人,也能協助稅務機關評判時有所依據,針對海外資金的證明能採取對納稅人較有利之方向,避免稅務人員有不同表述的空間及造成徵納雙方認知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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