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看這裡〉列舉健保扣除 有扶養事實就能列舉健保費扣除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19-04-13 12:58
5 月報稅季將屆,受惠於去年稅制優化新制上路,不少規定放寬將有利於民眾「有感省稅」,以列舉健保費來說,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洪連盛表示,今年放寬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由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
洪連盛表示,過去報稅要列舉健保費扣除額規定,必須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戶才能列舉申報,但財政部今年函釋說明,將放寬民眾列舉健保費扣除額的規範,只要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健保的保費,都可以由納稅義務人列舉扣除額。
中區國稅局表示,根據所得稅法第 17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有 2.4 萬元的列舉扣除,但健保費不受金額限制。
過去規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也就是保險費有減損家戶納稅能力時,納稅義務人才能列舉扣除,但財政部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強制性的社會保險,且個人是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為原則,部分民眾則是以被保險人眷屬身分投保。
中區國稅局表示,健保費為專屬個人之基本生活支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基本生活費不得加以課稅規定,因此自今年起,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其健保費均得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舉例來說,先生的健保是以妻子配偶(即被保險人)的眷屬身分投保,但先生是由兒子列報為扶養親屬,因此儘管先生的健保係依附於太太,但先生健保費仍可由兒子在今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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