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報稅季〉不動產輕稅減賦 自宅貸款利息支出或租金支出擇一適用
鉅亨網記者張欽發 台北 2019-04-30 10:17
5 月進入所得稅申報季,不動產相關支出項目也能列入扣除項目。房仲業者指出,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扣除項目當中,與不動產有關的是「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兩項,兩項擇一適用,民眾可根據自身情況採用列舉扣除的方式進行申報。
中信房屋副總經理張世宗也提醒,去 (2018) 年如有出售不動產,且此不動產是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買入,別忘了要將售屋所得以「財產交易所得」於綜所稅內申報,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在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時,不動產需符合自有自用,登記在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名下,沒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是以購置自用住宅為目的向金融機構進行貸款才能適用,此外每一申報戶以一屋為限,扣除額度不得超過 30 萬元。
至於「房屋租金支出」的項目,只要是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租屋自住,而且沒有作為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檢附租金支出證明單據,每一申報戶可在 12 萬元的限額內列舉申報扣除。
張世宗指出,列舉扣除「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一定要向金融機構申辦購屋借款的當年度繳納利息單據正本才能認列扣除,私人借貸是無法列報扣除的。而列舉扣除「房屋租金支出」所檢附的單據影本,可以是房東開立的收據、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同時也要附上租賃契約以供檢核。不過這兩項列舉扣除項目不可同時列報,納稅義務人可先自行試算,擇優選擇申報,相關單據也需於申報時以附件提出,如果缺件造成國稅局無法認定,反而會被要求更正補件、造成自身報稅的麻煩。
內政部現行已在定型化租賃契約範本中明訂房東不得在租賃契約中限制房客申報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張世宗指出,如果租約中有限制申報相關記載即違反《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規定,該條約定無效,房東需特別注意,承租方也需留意自身權益。
在不動產交易出售的部分,由於 2016 年房地合一稅實施以後已採分離課稅制,申報繳納時點改為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 30 天內,已不需再與綜所稅合併申報,但若是在 2016 年 1 月 1 日以前買入不動產並於去年間出售,還是要在今年 5 月所得稅申報期間按財產交易所得項目申報所得,也應特別注意,避免漏報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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