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放寬兩岸金融機構合作協議 不必大小事都董事會通過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台北 2019-05-08 18:01
金管會今 (8) 日發函銀行公會等金融公會,放寬兩岸金融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相關規定,特定業務項目所洽簽的協議文件,可以依其內部分層負責規定辦理,不用再提報董事會通過。
據現行規定,金融機構及金融周邊團體,擬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合作協議,其簽署內容、合作範圍及實際從事業務往來,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3 條之 1 第 1、2 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合作協議於簽署前都應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
不過因為不少金融機構反映,所有大小事都要經過董事會,作業過於繁瑣,因此,金管會今天發布新的函令放寬規定,增訂金融機構、金融周邊團體在與大陸地區法人、團體簽署的合作協議所包含的合作範圍內,就特定業務項目所洽簽的協議文件,得依其內部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也就是說,董事會只要通過大策略方向的合作協議後,在此合作協議框架下的個別細項合作,就不必再經過董事會,而只要分層負責即可。不過,合作事項或實際業務的執行所涉分層負責、法令遵循、資訊安全及風險管理等,則應納入內部控制制度。
金管會表示,新發布的函令,金控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信用合作社、電子支付機構、電子票證、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財金資訊公司及金融周邊團體等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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