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款1.股東會決議日:108/05/29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獨立董事洪碧蓮大宇資訊(股)公司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吳佳蓉莊正法律事務所律師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公司之職務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獨立董事職務期間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贊成權數有10,491,192權,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95.2957671%反對權數有7權,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0.0000636%棄權權數有517,886權,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4.7041693%無效權數有0權,占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0.0000000%表決結果:贊成權數超過出席股東總表決權數三分之二以上,本案照董事會所提原議案通過。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