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寶:公告修正本公司105、106及107年度年報部分內容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9-06-11 18:40
第51款
1.事實發生日:108/06/11
2.公司名稱: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修正本公司105、106及107年度年報部分內容
6.更正資訊項目/報表名稱:本公司105、106及107年度年報
7.更正前金額/內容/頁次:
105年度年報第62頁: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暨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
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無。
106年度年報第65頁: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暨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
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無。
107年度年報第66頁: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暨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
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無。
8.更正後金額/內容/頁次:
105年度年報第62頁: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暨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
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陳員主張
其於102年4月1日起受僱於本公司,因不同意本公司於105年12月21日所交付之
資遣同意書,爰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本公司已於
106年1月20日支付陳員資遣費128,289元,此案截至刊印日止尚在審理中。
106年度年報第65頁: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暨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
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陳員主張
其於102年4月1日起受僱於本公司,因不同意本公司於105年12月21日所交付之
資遣同意書,爰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本公司
給付尚未支付之薪資,並應自106年12月1日起至其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及按季
給付績效獎金。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本公司之解僱不合法,並於107年2月13日判決
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本公司應給付原告這段期間未付薪資並應自106年12月1日
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而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本公司不服已提起
上訴,此案截至刊印日止尚在審理中。
本公司於106年3月21日以業務代表陳員明知本公司定有訂價標準,卻仍以低於公司
訂價標準之價格對外報價並接受訂單,致本公司受有差額損失,而對陳員提起背信
罪之告訴,此案截至刊印日止尚於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107年度年報第66及67頁:
(二)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勞資糾紛所遭受之損失暨目前及未來可能發生之
估計金額與因應措施,如無法合理估計者,應說明無法合理估計之事實:陳員主張
其於102年4月1日起受僱於本公司,因不同意本公司於105年12月21日所交付之
資遣同意書,爰向台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本公司
給付尚未支付之薪資,並應自106年12月1日起至其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及按季
給付績效獎金。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本公司之解僱不合法,並於107年2月13日判決
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本公司應給付原告這段期間未付薪資並應自106年12月1日
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給付薪資,而駁回原告其餘之請求。本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於108年4月9日判決駁回本公司之上訴。本公司不再提起上訴,並
已依二審判決給付予陳員薪資1,093,030元、陳員一審訴訟費用27,631元,另,加計
106年1月20日已支付之資遣費128,289元,此案本公司已支出金額合計為1,248,950 元,
故本案業已終結。
本公司於106年3月21日以業務代表陳員明知本公司定有訂價標準,卻仍以低於公司
訂價標準之價格對外報價並接受訂單,致本公司受有差額損失,而對陳員提起背信罪
之告訴,此案截至刊印日止尚於台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
9.因應措施:發布重大訊息並將修正後105、106及107年度年報重新上傳至
公開資訊觀測站(股東會後修訂本)。
10.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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