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榮罷工〉賴正鎰:應取消職業工會罷工權 明訂罷工預告期15天
鉅亨網記者林薏茹 台北 2019-06-24 13:11
長榮航 (2618-TW) 空服員罷工今 (24) 日邁入第 5 天,對此,商總理事長賴正鎰建議政府,應修訂「工會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應將航空業納入必要服務條款管制對象,並比照美、韓等國,取消「職業工會」罷工權,僅「企業工會」才享罷工權,且明訂罷工預告期為 15 天。
賴正鎰表示,對於長榮空服員行使罷工權益給予尊重,但長榮空服員工會突然在 20 日下午 2 時,才決定當天下午 4 時起進行罷工,大家都措手不及,且罷工至今已第 5 天,預計取消 900 航班,影響 20 萬人次。他指出,這不僅讓旅客權益受影響,也賠上台灣國際旅遊形象,更將長榮集團已故總裁張榮發過去建立起的國際航空公司形象,毀於一旦。
賴正鎰認為,華航與長榮兩大航空公司接連罷工,除賠上航空公司業績與形象,也重創台灣國際形象,並直接影響旅客,使台灣旅遊業損失慘重,包括旅行社、遊覽車、旅館業、貨運物流業等相關產業經營均受影響,在後續賠償與轉團方面也十分困擾,甚至嚇跑外資,不敢到台灣投資。
賴正鎰表示,英國首相柴契爾在其主政時代,強力修改「工會法」,嚴禁「職業工會」罷工,只有「企業工會」有罷工權,才讓當年英國社會經濟穩定下來,而後歐、美、韓等國家也比照。
賴正鎰指出,台灣這兩次長榮與華航空服員罷工,是由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發起罷工投票,且華航與長榮 2 家公司空服員互相參與投票,同意罷工,「哪有這樣的事」,他建議,台灣應比照修法,禁止「職業工會」發起罷工,僅「企業工會」可發起罷工。
賴正鎰並建議,在顧及國家形象與公共大眾權益下,政府應將「罷工預告期」入法,至少要有 15 天預告期,讓民眾可提早做好因應準備,尤其是「勞資協商不能將公眾權益當談判籌碼」。
賴正鎰也說,「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3 條只規定教師、國防部及所屬單位禁止罷工,水電、天燃氣、醫院及金融證券等行業,因「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但「航空業」屬公共運輸業卻未受規範,似乎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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