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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107年度盈餘分派案業經108年06月20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自107年度盈餘中提撥新台幣76,207,000元分派現金股利予股東,每股配發新台幣1.2元。 二、本公司依股東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訂定108年07月16日為現金股利之除息基準日。 三、現金股利訂於108年08月05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其畸零款合計數計入本公司之其他收入。),匯費及郵費自股利中扣除。 四、除分函通知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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