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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基投信】優先順位到期債券基金 波動市場升級首選

凱基投信 2019-08-06 13:50


為解決投資人的痛點,凱基投信首選優先順位債券,打造演進 3.0 版的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並攜手中國人壽推出「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壽險」、「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壽險」、「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年金保險」、「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年金保險」,提供投資人依自身理財規劃有多幣別選擇,連結「凱基 2025 到期優先順位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投資組合納入優先順位債券,讓資產品質「債」升級。

中國人壽表示,上述保險商品特色為:1、有年金保險及壽險的選擇,年金保險提供年金給付、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壽險提供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滿期保險金等保障;2、連結目標到期基金有累積型及年配息型,資產配置更加靈活彈性;3、保障兼顧資產配置的好選擇;4、提供多元計價幣別選擇,並連結「凱基 2025 到期優先順位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藉由投資優先順位債券的策略,搭配運用目標到期基金的特點「明確到期日」規劃未來,及中長期持有投資標的就有機會掌握成果,滿足資產配置與財務運用的需求,不論是健全自身保障或是提早開始退休規劃都很適合。


凱基投信表示,目標到期債券基金標準 1.0 版本是採取買進一籃子到期日相近的債券並持有至到期的策略,打造確定性高一點的投資收益,進階 2.0 版本是在目標到期債券基金中加入「階梯買回機制」,於持有一定期間後階梯式買回一定比例金額,提升資金運用彈性,演進 3.0 版本聚焦收益品質,加入「優先順位債券」有效提高資產品質,降低投資組合波動性。

凱基 2025 到期優先順位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經理人何立凱指出,優先順位到期新興市場債券基金擁有 4 大優勢:第一、納入優先順位債券,以提升資產品質;第二、聚焦新興市場企業債,掌握高投資效率;第三、多層風險控管機制,有效降低投資組合風險;第四、基金配息或不配息,讓投資人自由選擇級別,提高資金運用彈性。

何立凱說明,優先順位債券具有「雙高雙低」4 大特性:求償順位較高、回復率較高、企業負債較低及債券波動度較低。優先順位債受償順序高於次順位債、混合型債券,也高於特別股與股權,因此能將違約損失的衝擊降到最小,享有求償順位的優勢。

優先順位債回復率較高,國際信評機構穆迪統計,2003 年至 2018 年優先順位債券回復率平均逾 4 成,且企業負債比率及債券波動度皆較非優先順位新興市場企業債來得低,整體防護力再升級。

保單銷售通路包括彰化銀行、凱基證券、凱基銀行、保經代公司、京城銀行、中國人壽業務通路、日盛證券及日盛銀行。(依筆劃由多到少排序)

註 1:年金給付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中國人壽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下列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1. 一次給付:按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計算可領取之一次給付年金金額。
2. 分期給付:按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可領取之首年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前述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 + 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年金宣告利率)除以(1 + 年金預定利率);中國人壽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保單條款之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領年金金額若低於保單條款附表四「金額限制標準」之最低年領年金金額限制時,中國人壽改依保單條款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中國人壽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中國人壽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高於保單條款附表四「金額限制標準」之最高年領年金金額限制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中國人壽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中國人壽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年金保險」:
在年金給付開始日時,中國人壽以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為基準日,依下列給付方式計算年金金額:
1. 一次給付:按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計算可領取之一次給付年金金額。
2. 分期給付:按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保單帳戶價值(如有保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利息後),依據當時年金預定利率及年金生命表計算可領取之首年年金金額。
給付期間第二年度開始每年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係以前一年度可領取之年金金額乘以當年度「調整係數」而得之。
前述所稱「調整係數」等於(1 + 前一年金給付週年日當月年金宣告利率)除以(1 + 年金預定利率);中國人壽於每年年金給付週年日,以約定方式通知當年度之調整係數。
保單條款之年金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變。
年金給付開始日計算領取之年領年金金額若低於新臺幣三萬六千元時,中國人壽改依保單條款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給付受益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如因可歸責於中國人壽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中國人壽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年金累積期間屆滿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如已逾年領年金給付金額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所需之金額時,其超出的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十五日內返還予要保人。如因可歸責於中國人壽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給付當時中國人壽訂定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註 2: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年金保險」、「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年金保險」: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中國人壽將根據收齊保單條款約定申請文件並送達中國人壽之日為基準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後者,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中國人壽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分期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註 3: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壽險」、「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壽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中國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中國人壽將以要保人或應得之人檢齊申請身故返還保單帳戶價值之所需文件並送達中國人壽之日為基準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述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中國人壽),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中國人壽不負給付責任。
詳細內容請參保單條款規定。
註 4:完全失能保險金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壽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中國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中國人壽依前述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中國人壽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所收取之保險成本將併同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保單條款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保單條款所約定之時效,中國人壽得拒絕給付保險金。中國人壽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中國人壽之日為基準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壽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並經完全失能診斷確定者,中國人壽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中國人壽依前述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中國人壽於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後所收取之保險成本將併同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中國人壽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受益人依保單條款約定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若已超過保單條款所約定之時效,中國人壽得拒絕給付保險金。中國人壽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失能保險金之所需文件,並送達中國人壽之日為基準日,依保單條款附表三「贖回評價時點」之投資標的價值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註 5:滿期保險金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壽險」、「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壽險」:
本契約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時,如被保險人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中國人壽將依下列方式計算滿期保險金:
一、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日之每一單位淨值乘以要保人持有的單位數計得之金額。
二、貨幣帳戶:該帳戶累積之金額。
三、停泊帳戶:該帳戶累積之金額。
中國人壽應於收到前述金額及受益人申請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於投資標的運用期屆滿前,如有申請部分提領或中國人壽依保單條款約定以保單帳戶價值扣抵保險單借款本息之情事者,滿期保險金應依扣取之單位數減少之。
註 6:「凱基 2025 到期優先順位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新臺幣 A(累積)(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凱基 2025 到期優先順位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新臺幣 B(年配)(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凱基 2025 到期優先順位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A(累積)(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凱基 2025 到期優先順位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美元 B(年配)(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凱基 2025 到期優先順位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人民幣 A(累積)(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凱基 2025 到期優先順位新興市場債券基金 - 人民幣 B(年配)(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目標到期基金六年屆滿,其經理公司將根據屆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基金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本金之全額返還。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情況下,隨著愈接近到期日,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面額,然本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本基金投資組合除執行信用風險部位管理以及因應贖回款需求外,將採取較低周轉率之投資策略,同時原則上,投資組合中個別債券到期年限以不超過基金實際存續年限 (即六年期) 為主。此外,本基金的存續期間 (duration) 將隨著債券的存續年限縮短而逐年降低,並在六年期滿時接近於零。

商品警語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壽險」、「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年金保險」
「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壽險」、「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    商品名稱: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壽險 (以下簡稱「鑫創世紀壽險」)。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8.04.01 中壽商二字第 1080401005 號。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8.08.01 中壽商二字第 1080801001 號。
◎    商品名稱:中國人壽鑫創世紀變額年金保險 (以下簡稱「鑫創世紀年金保險」)。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8.04.01 中壽商二字第 1080401006 號。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8.08.01 中壽商二字第 1080801002 號。
◎    商品名稱: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壽險 (以下簡稱「鑫創世紀外幣壽險」)。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8.04.01 中壽商二字第 1080401007 號。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8.08.01 中壽商二字第 1080801003 號。
◎    商品名稱:中國人壽鑫創世紀外幣變額年金保險 (以下簡稱「鑫創世紀外幣年金保險」)。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8.04.01 中壽商二字第 1080401008 號。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8.08.01 中壽商二字第 1080801004 號。
◎    商品名稱:中國人壽目標到期基金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一)。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8.04.01 中壽商二字第 1080401009 號。
◎    備查日期及文號:108.08.01 中壽商二字第 1080801005 號。
◎    「鑫創世紀壽險」、「鑫創世紀外幣壽險」-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滿期保險金。
◎    「鑫創世紀年金保險」、「鑫創世紀外幣年金保險」-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年金給付。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中國人壽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中國人壽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    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中國人壽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投資標的無保證投資收益,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要保人應承擔一切投資風險及相關費用。要保人於選定該項投資標的前,應確定已充分暸解其風險與特性。
◎    各保單帳戶價值係獨立於中國人壽資產以外之分離帳戶,消費者須承擔︰
投資標的發行或管理機構等之信用風險:發行或管理機構等之不履約風險造成投資本金損失由保戶自行承擔。
投資標的相關市場價格變動之風險:市場價格波動的原因來自於經濟成長與物價膨脹,而這些因素影響的程度大小將依政府經濟與利率政策調整而定,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報酬率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中國人壽亦不保證投資標的之投資報酬率且不負投資盈虧之責。
法律風險:國內外政治、法規變動之風險。國內外稅法相關規定或解釋與實質課稅原則認定,可能影響本保險所涉之投資報酬、給付金額及稅賦。
匯兌風險:投資收益若以外幣計價,保戶須自行了解並注意匯率風險。當保單幣別與投資標的係不同幣別時,則投資標的之申購、孳息及贖回將會因時間、匯率的不同,產生匯兌上的差異,這差異可能使保戶享有匯兌價差的收益,或可能造成損失。
◎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非存款項目,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本商品僅保險保障部分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保障,投資型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記載投資資產之價值金額不受人身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會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
◎    自連結投資標的交易對手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應於簽約前提供予要保人參考。
◎    本新聞稿係由中國人壽核定後統一提供,僅供客戶參考,詳細內容以保單條款為準。
◎    本商品係由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發行,透過中國人壽之保險業務員或合作之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行銷。
◎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實務上死亡給付及確定年金給付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例示性案例及其可能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參考特徵,請詳見中國人壽企網之「實質課稅原則專區」。
◎    「鑫創世紀壽險」及「鑫創世紀年金保險」各項給付均以新臺幣為之。
◎    「鑫創世紀外幣壽險」及「鑫創世紀外幣年金保險」各項給付、費用、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及其他款項收付等,皆以保單約定收付幣別為貨幣單位。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所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
◎    中國人壽保留本商品承保與否之權利。
◎    中國人壽於契約有效期間內將定期以書面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保單帳戶價值。
◎    要保人選擇投資標的為目標到期基金者,需經保單簽收且於目標到期基金成立日前契約撤銷期間業已屆滿,始得投資配置於目標到期基金。
◎    目標到期基金六年期滿即信託契約終止,其經理公司將根據屆時淨資產價值進行償付,本投資標的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滿期保險金與本金之全額返還。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情況下,隨著愈接近到期日,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面額,然本投資標的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本投資標的投資組合除執行信用風險部位管理以及因應贖回款需求外,將採取較低周轉率之投資策略,同時原則上,投資組合中個別債券到期年限以不超過基金實際存續年限 (即六年期) 為主。此外,本投資標的的存續期間 (duration) 將隨著債券的存續年限縮短而逐年降低,並在六年期滿時接近於零。
◎    本商品連結之投資標的非為保本保息,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收益分配之金額與本金之全額返還。
◎    本保險為投資型保險商品,要保人投保時,招攬人員應主動出示其具備主管機關規定銷售資格之證件及詳細解說保險商品之內容;招攬人員如未主動出示告知,要保人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    本商品可能因所連結投資標的之價格變動及扣除保單相關費用等因素,造成保單帳戶價值持續減少或為零。當保單帳戶價值不足扣除保單相關費用時,保單將面臨停效風險。
◎    提前解約之解約金不視為保險給付,應依相關稅法規定辦理。
◎    投資標的若提供收益分配、資產提減或撥回,其收益分配、資產提減或撥回來源可能為本金,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適用之投資標的相關資訊請詳閱保單條款及商品說明書。
◎    中國人壽收取之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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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高收益債券基金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
本文提及之經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基金之績效,基金投資風險請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目標到期債券基金非為保本型或保證型投資策略,非定存之替代品,亦不保證收益分配(如有)之金額與本金之全額返還。投資組合之持債在無信用風險發生的情況下,隨著愈接近到期日,市場價格將愈接近債券面額,然目標到期基金仍可能存在違約風險與價格損失風險。投資人若於本基金到期日前申請買回之金額,需負擔提前買回費用,此費用將歸入基金資產。投資人應特別留意,經理公司得於募集期間視目標到期基金達首次最低淨發行總面額之情形而決定是否再繼續受理投資人申購。基金成立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即不再接受益權單位之申購,閉鎖期後即開放每日可買回。目標到期基金不建議投資人從事短線交易並鼓勵投資人持有至基金到期。
基金風險報酬等級依投信投顧公會分類標準,由低至高分為 RR1~RR5 等五個等級。此分類係基於一般市況反映市場價格波動風險,無法涵蓋所有風險,不宜作為投資唯一依據,投資人仍應注意所投資基金之個別風險,並考量個人風險承擔能力、資金可運用期間等,始為投資判斷。基金之風險可能含有產業景氣循環變動、流動性不足、外匯管制、投資地區政經社會變動或其他投資風險。
本公司系列基金包含新台幣及外幣計價級別,如投資人以非基金計價幣別之貨幣換匯後申購基金,須自行承擔匯率變動之風險。由於中國大陸地區實施外匯管制,基金可以透過經理公司申請獲准之合格境外投資機構者 (QFII) 之額度直接投資中國大陸地區當地證券市場,QFII 額度須先兌匯為美元匯入中國大陸地區後再兌換為人民幣,以投資當地人民幣計價之投資商品,使得結轉匯成本因此提高。人民幣匯率波動可能對該類型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造成直接或間接之影響,故申購該類型受益權單位之受益人需承擔人民幣匯率變動之風險。投資人應特別留意,基金因計價幣別不同,投資人申購之受益權單位數為該申購幣別金額除以面額計算,於召開受益人會議時,各計價幣別受益權單位每受益權單位有一表決權,不因投資人取得各級別每受益權單位之成本不同而異。
本基金無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之保障,投資人須自負盈虧。基金投資可能產生的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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