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款1.事實發生日:108/09/122.公司名稱:力特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發生緣由:本公司為活化資產、降低費用,擬處分平鎮二廠房地(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42號)及平鎮研發大樓房地(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59巷42之2及42之3號),董事會同意並授權董事長依「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程序」辦理相關事宜。6.因應措施:無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