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董事改選爭議 公司派將上訴抗辯
鉅亨網記者沈筱禎 台北 2019-11-11 11:30
大同 (2371-TW) 2017 年股東會以資格審查名義,將市場派提名董事人選全部剔除,高等法院作出二次判決、選舉無效,大同表示,判決尚未定讞,將委託律師上訴三審依法論法,逐一抗辯。
大同指出,依公司法及主管機關經濟部多項函釋規定,辦理 2017 年董事及獨董選舉提名審查作業,但高院判決稱,其判斷並不受經濟部規定拘束,大同強調,高院判決理由與法令諸多不符,對此遺憾。
大同強調,改選審查程序具公益性,股東提名的候選人均採同一標準審查,是維持董事選舉公平,因此依法召開股東會,選舉董事及獨立董事,程序上具正當性、合法性。
大同表示,二審判決非確定判決、尚未定讞,106 年股東會董事選舉效力不受影響,對公司財務、業務與營運無影響,並將委託律師上訴三審依法論法,逐一抗辯,以維護大同及全體股東權益。
大同 2017 年召開股東會,全面改選 6 席董事、3 席獨董,不過,大同董事會以審核資格名義,剔除市場派提名人選,公司派提名人全部當選。
市場派日前則指出,大同本屆董事會欠缺合法的法律基礎,資格不合法的董事組成董事會所做一切決議都有瑕疵,經濟部應該核准外部股東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立即全面改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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