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注意!內部人不得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2019-11-12 18:06
金管會今 (12) 日表示,近來偶有公開發行公司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 10% 的股東 (以下簡稱內部人),因不諳證券交易法關於內部人股權管理的規範,於擔任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後仍參與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而違反證券交易法規範。
金管會表示,為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並兼顧內部人股權的管理,金管會早在 2006 年 8 月 23 日已釋示,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 10% 的股東(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的股票),不得進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金管會提醒,公開發行公司內部人應注意相關規定,如有違規情事,依證券交易法第 25 條及第 178 條第 1 項的規定,處新臺幣 24 萬元以上,480 萬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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