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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創條例子法未分配盈餘抵減辦法出爐 減稅優惠可望一魚多吃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20-01-10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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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今天公布產創條例相關子法。(鉅亨網資料照)

財政部發布《產創條例》第 23-3 條子法規關於《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稅基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資誠會計師事務所表示,該子法確定可與境外資金匯回專法、5G 支出投資抵減併用,換言之,企業可望以「一魚多吃」方法享有租稅優惠。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未分配盈餘子法規主要有兩大亮點,包括:一、實質投資支出日期追溯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適用,二、實質投資證明文件免提示董事或股東會決議。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實質投資有五大實務應用觀點。首先是實質投資以資本支出、取得 (擁有) 所有權及帳列相關資產為認列原則。

林巨峯指出,承租辦公營業場所的租賃改良物、承租土地並以地主名義興建房屋者,因未取得建物所有權,恐難符合減除要件,而購買技術也一樣,如果僅支付權利金而取得使用權者,即使預付 5 年授權金,仍不符資本支出要件,不能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其次是長程投資案件,評估分期或個別建製可行性,企業若有長程投資案件,考量需於盈餘發生年度次年起 3 年內完成實質投資支出,可評估分期或個別建製投資案之可行性,並以工程明細表、驗收報告、付款證明等相關文件,佐證投資完成,並把握 3 年適用期限。

第三、租賃業以出租為主要營業項目的行業,可不受「3 年內出租建物、設備應補稅加息」限制,也就是 3 年內將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轉借、出租等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林巨峯指出,包括租賃、物流、倉儲等以出租為主要營業項目的行業,考量其行業特性,似可不受該項不得轉租的限制,但建議應向財政部釐清並申請個案請釋為宜,而實務上,企業可能將自用建築物的部分空間出租應按出租比例補徵稅款。

第四、可減除的未分配盈餘數額,根據所得稅法第 66 條之 9 規定計算,企業若有以前年度依規定限制盈餘,在限制原因消滅且未作分配時,應併同限制原因消滅年度未分配盈餘計算,因此這部分也可做為實質投資稅基減除。

第五、本辦法可與境外資金匯回專法併用,也可與「智慧機械 + 5G 支出投資抵減」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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