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境:公告本公司接獲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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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本公司
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7年度建字第24號
4.事實發生日:109/03/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與被告因「苓站污染土壤水力分選工作」合約執行產生爭議,經多次協商未果
,被告於106年4月7日發函本公司終止合約,本公司遂於107年4月2日對被告提起民事
訴訟,要求被告不得為任意終止契約並負損害賠償之責。
6.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於109年2月24日作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柒拾貳萬捌仟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107年4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70%,餘由被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及會計師會商後,評估本判
決結果對本公司財務影響情形。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本公司將與委任律師研議,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2)本案後續重大結果與處理事項,將依法以重大訊息予以發佈。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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