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亨網新聞中心
1.本公司於109年6月12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股東紅利之現金股利37,773,545元,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薄記載股東持股比率計算,每股配發新台幣1.2元,配發至元為止。 2.現金股利訂於109年8月13日(星期四)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務代理部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但獲配現金股利在新台幣50元以下且未提供銀行帳號者,請攜帶『股利領取通知書』並蓋妥股東原留印鑑,駕臨本公司股務代理福邦證券股務代理部洽。 3.除分函各股東外,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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