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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貨幣掀投資熱潮 會計師:留意交易所得要稅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21-05-10 15:49


加密貨幣近來掀起投資熱潮,但會計師提醒,民眾在境內交易虛擬貨幣,屬個人綜所稅中的財產交易所得;如交易地點在境外,則屬於海外所得也要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營運長陳彩凰表示,包括比特幣 BTC、以太幣 ETH、泰達幣 USDT、瑞波幣 XRP、萊特幣 LTC 等數位化代幣名稱,已被我官方視為「虛擬通貨」,並且是「數位虛擬商品」。


陳彩凰指出,由於虛擬通貨非由特定國家或地區發行,不需要在不同國家的銀行之間來回兌換,投資人能夠在幣安 Binance、火幣 Huobi Global 等交易所平台,使用不同的法償貨幣或其他的虛擬貨幣買賣,性質近似於證交所開放公司 IPO 掛牌上市買賣的平台。

根據金管會釋令,具證券性質的虛擬通貨,交易時需繳交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並可依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1 及依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規定免納所得稅及最低稅負。

陳彩凰說明,若虛擬通貨定性為「數位虛擬商品」,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虛擬通貨屬銷售勞務,達月銷售額 4 萬元者,按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且繳納營業稅。

根據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例如用比特幣購買商品,其交易行為是以「商品」換取「貨物或勞務」,應以換出或換入的貨物或勞務二者間從高認定銷售額課徵營業稅;以虛擬通貨作為商品或服務之對價,如有利益,亦應課徵所得稅。

陳彩凰提醒,雖然國稅局還沒有針對比特幣課稅案例,但主管機關根據現行稅法對比特幣的商品定性與交易模式均有課稅的規定,申報時須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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