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於110年8月26日決定分配109年度第四季現金股利新台幣380,000,000元(每股分派現金股利1元),計現金股利380,000,000元,依除息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持有股份比例計算,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1元。(二)現金股利預計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委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匯款或掛號郵寄支票方式代為發放,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匯費及郵資由股東自行負擔。(三)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