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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鐵:臺灣銀行(股)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公司撤回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股息訴訟案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5-12-23 18:45


第三十四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上 訴 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銀)、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合庫)、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一銀)、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土銀)、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小企銀)

被上訴人: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名稱:台灣高等法院

訴訟案號:104年度重上字第758號

2.事實發生日:104/12/23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臺銀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共計新臺幣(下同)

125,000,000元;

(2)合庫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共計100,000,000元;

(3)一銀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共計100,000,000元;

(4)土銀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共計100,000,000元;

(5)中小企銀起訴請求本公司給付97年度甲種特別股之股息共計75,000,000元;

及均自99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

104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判決駁回後,上開銀行不服,提起上訴,刻正由台灣高等法院以

104年度重上字第758號進行審理中。

4.處理過程:

上開銀行業於今日具狀向台灣高等法院撤回前揭訴訟之起訴,本公司於今日具狀表示

同意,有關本公司與上開銀行間之前揭訴訟終結。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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