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隼: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111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2-24 21:05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2/24
2.預計發行價格:本次為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次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之普通股540,000股。
4.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並無違反
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保密合約及競業禁止等情事,並達成公司所設定之
個人績效目標及公司營運目標者,按下列時程及本次獲配股數之比例解除其受領
新股之權利限制:
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且個人及公司達成績效及營運目標: 20%
獲配後任職屆滿2年且個人及公司達成績效及營運目標: 20%
獲配後任職屆滿3年且個人及公司達成績效及營運目標: 60%
2.個人績效目標由董事長針對各部門不同員工分別約定之。公司營運目標以合併營收、
合併毛利率、合併營業利益金額及合併營業利益率為四項指標,各指標分別設定A、
B兩項目標條件,達成其一目標條件即視為達成該項目標,每項目標條件達成後可取
得當年度獲配股份數量的25%,達成指標與水準之判定以公司既得條件屆滿之前一年度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後之合併財務報表為準,目標條件詳下:
(1)合併營收金額:
目標條件A:較前一年成長10%(含)以上,目標條件B:高於公司前三年度平均值,
條件達成取得當年度獲配股數比率:25%。
(2)合併毛利率:
目標條件A:較前一年度提高1%(含)以上,目標條件B:高於公司前三年度平均值,
條件達成取得當年度獲配股數比率:25%。
(3)合併營業利益金額:
目標條件A:較前一年成長10%(含)以上,目標條件B:高於公司前三年度平均值,
條件達成取得當年度獲配股數比率:25%。
(4)合併營業利益率:
目標條件A:較前一年度提高1%(含)以上,目標條件B:高於公司前三年度平均值,
條件達成取得當年度獲配股數比率:25%。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離職:員工因故辦理離職、退休或資遣時,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於該等事由生效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
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2.一般死亡:員工非因職業災害而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喪失受領股份之資格,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
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3.受職業災害致殘疾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身體殘疾而無法繼續任職辦理離職者,
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離職
生效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4.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員工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於員工死亡日起即視為達成所有既得條件。
5.留職停薪:經由公司特別核准之留職停薪員工,對於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自留職停薪生效日起暫停計算有權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直至
復職日,計算取得受領新股之任期時程依此遞延。
6.員工自公司授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者,本公司
有權就其尚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收回並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對於已達成既得條件而得領取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或其繼承人應依本辦法
及第六條第一項之信託約定受領。如因公司作業需要,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有須配合
辦理股份領取作業者,員工本人或繼承人應自本公司依本辦法通知領取之日起一年
內配合辦理股份領取的相關作業程序。逾時未能配合辦理者,視為員工或其繼承人
拒絕受領,本公司有權得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之資格條件:發放對象以本公司及董事會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
全職員工為限。實際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及其獲配限
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級、工作績效、整
體貢獻或特殊功績等,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
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2.員工獲配股數:單一認股權人,其得認購股數限制,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
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
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預估發行後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111年度、112年度、113年度
收盤價1380元先行估算,實際費用化金額,將依本年度股東會通過後,董事會決議之給
與日市價重新計算。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總數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62%,對本公司
111,112,113及114年預估每股盈餘影響分別約為1.14元、2.95元、1.82元及
0.91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111年2月16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87,419,367股計算,對現有股東權益亦無重大
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應先全數交
付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配合辦理所有的程序及相關文件的簽署。
2.除前項保管約定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針對尚未達成既
得條件之股份,員工均不得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由信託機構保管之股權,不具有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及表決權之行使
權益。
4.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可參與包括配股、配息及資本公積之受配
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其他未盡事宜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交付信託
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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