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看這裡〉列舉醫藥、生育費 留意檢附正確單據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22-05-03 18:36
報稅季起跑,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
北區國稅局說,民眾列報醫藥與生育費扣除額應檢附醫療院所開立之收據正本,單據如已繳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須檢附經該機關證明之收據影本申請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北區國稅局說,根據所得稅法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是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惟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合於前揭規定之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始得扣除。
北區國稅局表示,倘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沒有的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可憑醫院、診所住院或就醫證明,以及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的證明。
舉例來說,甲君在 109 年度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的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12 萬元,經認定不符合稅法規定而剔除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甲君不服,主張受扶養親屬乙君因發展遲緩,經醫院出具證明書且建議進行相關復健療程,確實有進行復健治療必要,取具依法設立之復健院所開立的復健費用收據,應准予減除等,申請復查。
但經北區國稅局以 A 診所既非公立醫院,也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且非屬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診所,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予以復查駁回。
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要件之支付證明文件,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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