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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有心人脫產逃稅 財部修法合併申報可指定配偶代償繳稅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台北 2022-07-2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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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避免有心人脫產逃稅,未來國稅局可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鉅亨網資料照)

為避免有心人透過脫產給配偶逃稅,財政部預告將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當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或是超過繳納期限未繳清且名下無財產可清償欠稅,國稅局得指定合併申報的配偶為納稅義務人,相關辦法預計明 (112) 年起上路。

但相關條文也有但書,當共同申報的配偶名下無財產可清償欠稅,也就是「無資力」者可不適用相關辦法。


過去在實務上曾發生過,夫妻合併申報綜所稅時,有些人會指定財產較少的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或是將多數財產移轉給配偶藉此滯納稅捐並規避欠稅執行,形成配偶滿手資產,但卻無法追討欠稅的現象。

為保障國家的租稅債權,財政部公告修法,當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或是在繳納期限還沒繳清,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欠繳稅款時,稽徵機關可指定配偶為納稅義務人。

換言之,假設夫妻合併申報以先生為納稅義務人,太太為其配偶,如果先生行蹤不明或是欠稅不繳且名下無財產可執行時,國稅局就能依法指定妻子為納稅義務人,以此追討應繳稅款。

但相關修正條文也有但書,當配偶名下無財產 (意即無資力) 可用清償稅款,則不適用相關辦法。

而對於無資力的定義,財政部說,除了名下真的無財產者外,另一種則是在課稅年度到指定為納稅人的前一年度,各年度所得未超過納保法規定公告的基本生活費,只要符合這兩條件,就可視為無資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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