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軒: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盈餘增資發行新股及發放現金股利日期公告。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08-12 15:42
一、本公司民國111年6月14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以110年度可分配盈餘分配現金股利新台幣570,000,000元,並 以盈餘轉增資發行普通股38,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7月27日核准公開發行在案。 二、謹依照公司法第二七三條第二項規定,將本次增資發行新股有關事項公告如后: (一)公司名稱: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CB01010 機械設備製造業 2.CB01990 其他機械製造業 3.CC01030 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 4.CC01070 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5.CC01110 電腦及其週邊設備製造業 6.CC0110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 7.CC01080 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8.CE01030 光學儀器製造業 9.CP01010 手工具製造業 10.CQ01010 模具製造業 11.F113010 機械批發業 12.F11305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 13.F118010 資訊軟體批發業 14.F213030 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 15.F213080 機械器具零售業 16.F213060 電信器材零售業 17.F218010 資訊軟體零售業 18.I501010 產品設計業 19.F113020 電器批發業 20.F213010 電器零售業 21.F401010 國際貿易業 22.F119010 電子材料批發業 23.F219010 電子材料零售業 24.F401021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輸入業 25.CC01990 其他電機及電子機械器材製造業 26.CH01040 玩具製造業 27.F106060 寵物食品及其用品批發業 28.F206050 寵物食品及其用品零售業 29.F10907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批發業 30.F209060 文教、樂器、育樂用品零售業 31.F203010 食品什貨、飲料零售業 32.F108040 化粧品批發業 33.F208040 化粧品零售業 34.F113030 精密儀器批發業 35.F213040 精密儀器零售業 ZZ99999 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本公司所在地:新北市中和區連城路268號17樓。 (四)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公司額定資本額為新台幣120億元,分為12億股,每股面額十元, 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7,600,000,000元,分為760,000,000股,每股面額十元,均為記名式普通股。 (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董事11人(含獨立董事4名),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任期至113年7月28日;另本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 (六)訂定章程之年、月、日:民國83年8月5日訂立,最後一次修訂於民國111年6 月14日。 (七)增資發行新股總額、每股金額及發行條件: 1.本次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38,000,000股,每股面額10元,總額新台幣380,000,000元整。 2.前項增資新股按配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股東及其持股比例,每仟股無償配發盈餘轉增資50股,配發不足一股之畸零股,自停止過戶日起5日內,由股東自行合併湊成整股,並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登記,逾期辦理或併湊後仍不足一股之畸零股,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改發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按股票面額認購之。 3.本次增資之新股其權利義務與原有股份相同。 4.增資新股之簽證機構:不適用,本次增資採無實體發行。 (八)增資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7,980,000,000元,分為798,000,000股,每股新台幣10元。 (九)增資新股股票俟奉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領得核准函後三十日內採無實體發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屆時除另行公告外並分函通知各股東。 三、除前述盈餘轉增資外,本次另分派現金股利新台幣570,000,000元,每股配發現金股利新台幣0.75元 ,訂於111年10月7日以匯款方式或「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掛號郵寄各股東,現金股利發放至元為止(元以下不計捨去),匯費及郵費由股東支付。 四、經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111年9月8日為增資配股及配息基準日,依法自111年9月4日至111年9月8日為股票停止過戶期間,凡持有本公司股票而尚未辦理過戶之股東,因最後過戶日民國111年09月03日適逢假日,請於民國111年09月02日(星期五) 16時30分前親臨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6號6樓)辦理過戶手續,掛號郵寄者以民國 111年 09 月 03 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凡參加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集中辦理過戶者,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將依其送交之資料逕行辦理過戶手續。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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