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icon
anue logo
熱門時事鉅亨號鉅亨買幣
search icon


台股

光洋科條款出爐!獨董三大權限 改提審計委員會合議

鉅亨網記者陳蕙綾 台北


配合我國上市櫃公司於今 (2022) 年全面設置審計委員會取代監察人,金管會今 (16) 日宣布證交法第 14 條之 4、第 14 條之 5、第 178 條修正草案,針對董事提起訴訟等三事項,要求採審計委員會合議方式行使,以防獨董濫權。

cover image of news article
防獨董濫權 上市櫃公司遇三件事須提審計委員會合議。(鉅亨網資料照)

過去一年獨董召開股東臨時會,解任不同派系董事或進行董事全面改選案例頻傳,因此決議檢討現行審計委員會的職權規範,被視為「光洋科條款」,證期局主秘黃厚銘表示,審計委員會由最少三席獨董組成,此次修法,參考國外設置審計委員會國家多透過審計委員會會議方式行使職權;另考量審計委員會透過會議方式集思廣益,可以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的發揮,並兼顧少數股東權益的保障及公司穩定經營,所以擬修法要求採審計委員會「合議制」行使。


至於須要採合議制行使的包括:「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時代表公司」等三事項。另外,審計委員會因故無法召集時,應提審計委員會事項應以董事會全體董事特別決議行之。

黃厚銘表示,金管會考量實務上可能發生審計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成員因故辭職、解任僅剩一席獨立董事,或不可抗力等合理理由,致無法召開會議時,為避免對公司營運造成影響,增訂此項規定。

另外,審計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成員基於審計委員會成員的身分,對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出具同意與否的意見,考量違反這些規定事項有違公司治理,為達行政管理目的,此次修法也增訂相關處罰。

黃厚銘表示,我國上市櫃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比例已達 99%,僅剩兩家上櫃公司還未設置,今年底前如果仍未設立,最高可罰 480 萬元。



Emp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