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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嘉焜專欄】親人過世 請家人留意這8件事處理期限

林嘉焜 2022-09-06 14:00

親人過世對家人產生很大的心理衝擊,可能沒有心思處理相關資產過戶事宜,但是,相關法律規定都設有期限,萬一過期,還有罰款的困擾。本文特地整理相關期限,希望能提醒家人,完成最後的財富傳承,為親人畫下完美的句點。

詳細內容,說明如下:

1. 殯葬期限,各縣市並沒有一致規定。例如:

(1) 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屍體應自死亡日起三十日內埋葬或火化。

(2) 新北市建議自死亡日起 2 個月內完成埋葬或火化。

2. 除戶規定,過世 30 日內,繼承人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死亡者有配偶者,另檢附配偶國民身分證及最近 2 年所攝正面符合規定之半身彩色照片 1 張或數位相片,辦理換證。自 104 年 7 月 1 日起,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3. 拋棄 / 限定繼承的期限,非常重要。

(1) 拋棄繼承:如果繼承人確定被繼承人負債大過遺產,或負債與遺產相當,繼承人要趕快拋棄繼承。根據民法第 1174 條,在知悉繼承時的 3 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2) 限定繼承:如果被繼承人生前經商,家人無法掌握此人在外的資金調度細節。為以防萬一,繼承人在知悉得繼承時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呈報聲請限定繼承,法院接獲呈報後,會定 1 個月以上 3 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完成整個程序後,就可以主張僅以所得遺產清償繼承債務了。

(3) 台灣民法繼承篇自從民國 19 年公布施行後,到民國 98 年修正前,一直都是概括繼承。自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起,台灣民法的概括繼承經修法後,改為全面限定責任,只要繼承人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是「法定限定繼承」、或稱「概括繼承 限定責任」。雖然依據民法第 1148 規定,現行法律已採取「全面限定繼承」,但若少做了一個動作,仍可能面臨「父債子還」,就是可能要以繼承人的財產來償還前人負債。哪一個動作呢?就是「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根據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接下來,再由法院進行「公示催告」,由法院命令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於法院所訂三個月以上期限內,向繼承人聲明對被繼承人的債權。接著,依據民法第 1162-1 條,合計債權人的「全部債權」,依照比例計算償還。

4. 申報遺產稅的期限是 6 個月內。

(1)6 個月內 (可申請延長 3 個月) 持遺產稅申報書向國稅局報繳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前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也可直接從金融遺產單一查詢窗口匯入資料或用遺產稅額試算,完成遺產稅申報。

(2) 國稅局於繼承人繳納遺產稅完畢之後,發給「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如果,不需繳納遺產稅,則國稅局會發給「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3) 沒有國稅局的上述二種證明,也無「同意移轉證明書」,會造成遺產都無法過戶!當有人提出疑問「遺產稅一定要去申報嗎?」當然要喔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關鍵是若無國稅局核發的這 3 種證明書之一,繼承人無法去過戶房地產或結清銀行帳戶。

(4) 申報收件後,最快半天,國稅局就可寄發或是自領 (二種方式自選) 完稅證明。(若繼承人可以等,通常出去逛個街再回來,國稅局就核下來了)

5. 三個月內,幫過世者申報所得稅。依據所得稅法第 71-1 條第 1 項:「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依本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除依第七十一條規定免辦結算申報者外,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本法之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一切有關申報納稅之義務。但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仍應由其配偶依第七十一條之規定,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如有特殊情形,得於結算申報期限屆滿前,報經稽徵機關核准延長其申報期限。但最遲不得超過遺產稅之申報期限,亦即死亡之日起 6 個月內。

6. 房地產移轉,必須在 6 個月內,否則會有罰鍰。

(1) 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登記費:土地的部份係按「申報地價」的千分之一計算。建物的部分則係按「房屋現值」的千分之一計算。

(2) 死亡一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則可能受地政機關公告,並進行列冊管理的程序,列冊管理 15 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則將由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7. 申請保險理賠,依照不同保險,期限不同 (2,5,10 年)。

(1) 商業保險的理賠請求權為 2 年。(保險法 §65 前段: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2) 勞保的理賠請求權為 5 年。(勞工保險條例 §30: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3) 公保的理賠請求權為 10 年。(公教人員保險法 §38 第一項:請領本保險給付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4) 農保喪葬津貼請求權為 5 年。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自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 5 年內提出喪葬津貼之申請,超過上述 5 年期限,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8. 申請地價稅減免的重要日期為 9 月 22 日。

地價稅為每年 11 月課徵,主要是針對 8 月 31 日當天土地持有人課稅。9 月 22 日前可申請適用自住優惠地價稅率千分之 2,遠低於法定稅率(千分之 10~55)。

地價稅有三個重要時間點:

如果繼承人戶籍與繼承地同一地址可申請地價稅減免,影印新申請出來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名簿一併送件,申請成功會發正式公文通知。

最後,最重要的變更是保單的「保險關係人」,雖然沒有變更期限,但是,可能會引發很多家庭糾紛,不可不慎!

假設父親過世,以下保單要如何變更,說明如下。

另外,繼承人也需要辦理變更或終止水、電、瓦斯、電話的申請人及變更自動扣繳帳戶。但是沒有期限,只要扣款帳戶有足夠餘額,可以扣款繳費成功,並不是很急著改,大事忙完了再做變更。

關於車輛的繼承登記,要將被繼承人名下的車輛、機車過戶到繼承人的名下。繼承人名義投保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期限必須滿 30 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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