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如何應對美國監管制裁?DAO的法律結構及對應責任
BlockBeats 律動財經 2022-09-26 17:30
Ooki DAO 近日被訴訟,而在 DAO 里投過票的成員可能需要共同承擔責任。這一情況令人震驚,但它早就在眾多法律人士的預期當中。DAO 不是法外之地,而當法律責任發生的時候,無實體 DAO 會給成員帶來重大風險。大量 DAO 在尋求形成更成熟的法律結構,根據業務特點不同,有限責任公司,基金會,非法人非營利協會,特別目的信託等幾種方式是常見的選擇。
Pt.1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在 23 日公布了針對 DeFi 協議 bZx 的執法行動。CFTC 指控其非法提供槓桿和保證金期貨交易;從事只有註冊期貨傭金商(FCM)才能進行的活動,未能執行 KYC 等金融監管要求。由此,CFTC 對 bZeroX, LLC 以及 bZx 協議兩位創始人提起訴訟並提出每方 25 萬美元的和解罰金。
CFTC 同時決定民事起訴 bZx 背後的 DAO,因為去年 8 月 23 日 bZx 團隊已經把協議控制權移交給 bZx DAO(後改名為 Ooki DAO)以逃避監管,並曾在社區鼓吹這樣可以逃避監管。訴訟的目的包括要求賠償, 退回非法所得, 民事罰款, 禁止交易及註冊, 禁止其他違反 CEA 及 CFTC 監管條例的行為。
這一行動遭到了眾多 Web3 人士的抨擊,即使在 CFTC 內部意見也不統一,CFTC 委員 Summer K. Mersinger 也對此做法提出了公開的反對並把意見公布到了 CFTC 官網。大意是執法機構在對 DAO 以及 DAO 成員採取的行動正在涉足未知的法律領域,這一決定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並且未廣泛徵求意見。
具體 bZx 是否違規怎麼違的規定本文不做過多討論。我們把重點放在 DAO 的法律結構及對應的責任上。
這次 CFTC 的行動在 DAO 領域裡引起了相當大的震動,最主要的原因是這次 bZx 協議背後的 DAO 成員可能需要直接承擔法律責任,如何界定是不是成員呢,暫時的標準就是是否在 DAO 里投過票,因為投票代表對組織的運行施加了影響。儘管看起來有點離譜,但過去其實已經有無數法律人士建議過,提醒過,並且預期過這類事情會發生,即 - 如果一個 DAO 沒有法律實體,當需要擔責的時候可能被認定為普通合夥企業從而導致所有 DAO 成員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是各種 DAO 目前都在積極推進實體註冊的最重要原因之一。
儘管之前大多數人知道有這風險,但基本沒有人認為 DAO 成員被連帶責任的情況會發生。一方面是大部分社區類型的 DAO 連基礎業務都還沒有呢,自認沒啥風險,自然不會有特別緊迫的風險意識。另一方面,要去真正執行處罰 DAO 成員,執行難度巨大。大部分 DAO 的成員都是匿名的,只有一個地址。如何跟蹤,怎麼追蹤,執法成本有多高?除非捅了大簍子要到 FBI 介入的層面,誰會為了一點點罰款去花大量精力追幾千上萬個分布在全球各地的匿名地址。即使是只追投過票的地址,一般來說幾個提案匯集下來,幾百個也是有的。大家都認為法不責眾,而且都自覺身正不怕影子斜。
這次的事情雖然開了個很危險的先例,但我個人判斷這次大機率是雷聲大雨點小,嚇唬一下,也執行不出來啥。主要是要震懾一下 DeFi 協議的營運方,不要想著把營運權限交給 DAO 就能逃避責任了,社區你們也別急着傻乎乎的來背鍋。CFTC 在聲明中也提到了這點,「這些行動是 CFTC 在快速發展的去中心化金融環境中保護美國客戶的更廣泛努力的一部分」
這次事件讓大家更加看清楚了一個事實。在現行法律體系下,DAO 需要,也會被要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那麼對於 DAO 來說,在適合的時間(越早越好)形成更加完善的組織法律結構幾乎成為了必選項。(當然一定會有一些 DAO 追求根紅苗正的 crypto native,不接受監管,通過各種各樣的設計去實現抗審查。這類的 DAO 在加密世界裡肯定會長期存在,但大概並不會是主流形態)
再回顧下不註冊實體的壞處,如果您不是第一次關注這個方向,大概已經在幾十個地方看過類似的解釋了,主要有三點:
1. 無實體 DAO 潛在會被認定為普通合夥企業,成員在特定情況下可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正是現在在 bZx 上發生的情況。
2. 稅務風險,無實體的情況下,成員在特定情況下會需要承擔本不屬於自己的稅務責任,即使個人一分錢都沒收到。
3. 鏈下世界的活動受限,沒有實體有時候會很難跟傳統世界的實體互動,如簽合約。而大量的 DAO 的業務早已走出了鏈上,進入鏈下世界。
以上無論哪個問題都會對 DAO 的長期發展有重大的衝擊。
Pt2.
那麼如果要註冊,在哪註冊,註冊什麼類型呢?
以下列舉了常見的方案供大家參考
有限責任公司 (LLC)
在美國,DAO 可以作為有限責任公司 (LLC) 成立,使其完全符合美國法律和後續稅收。在美國,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由成員管理,不需要董事會、經理或領導,這樣的特點讓 LLC 能很方便的被 DAO 使用。特拉華,懷俄明等州已經明確接受 DAO 形態的組織註冊 LLC。
LLC 可以為營利為目的,選擇註冊 LLC 的多為投資 DAO。儘管未有明確的監管條例,他們大都需要成員為合格投資者,並把成員上限定為 99 人。這樣即使未來面臨監管,也能最大程度確保合規。
也有一些投資團體註冊 LLC 但把自己定義為投資俱樂部 (Investment Club)。可以認為是低配版的 Venture DAO。這個名字不是瞎叫的,SEC 有明確的條例說明什麼樣的團隊算是投資俱樂部,如果一個投資集體符合投資俱樂部的條件,則可以不受 SEC 監管。但凡事有得就有失,投資俱樂部也有 99 人的上限要求,而最麻煩的要求是所有成員都必須主動參與每一個投資決策。即使只有某一個成員,在某一個投資事務上沒有參與,都有可能被 SEC 認定為違規。
而最近還有一家機構提出了 sDAO 的概念,它將允許在合規的前提下把成員上限提升為 499 人並進行特定類別的投資,但需要所有參與者都是美國公民,相比之下 LLC 對成員沒有國籍限制,目前這一方案還在被驗證的過程中,暫時沒有太多細節。
今年初馬紹爾群島修訂了《非營利實體法》,任何 DAO 都可以在該國註冊為非營利性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經營同時享有稅務免除。該法律允許在單獨某個人對整個 DAO 承擔負責的情況下註冊。這是美國結構的離岸版本,但不受美國聯邦法律約束。儘管馬紹爾版的 LLC 可以正常開展經營性業務,但不得給 DAO 成員分配收入或利潤,並不適用投資類型的 DAO。
海外基金會
相比註冊為有限責任公司的 DAO,目前選擇在世界不同地點註冊基金會的更多。基金會的好處是它可以是「ownerless」的,如果發生了意外情況,這將減少創始團隊的法律責任。Onshore 基金會的流行地點為瑞士和新加坡。他們提供了很好的法律保護,但 DAO 需要為收入納稅。Offshore 的註冊地多為開曼,BVI 等地。其中開曼對 token 發行比較友好,這也是目前相當多 DAO 的選擇。Onshore offshore 的主要區別為 offshore 有稅務豁免。基金會由理事會或董事會管理,這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去中心化水平,不過代幣持有者可以通過投票指導理事會或董事會進行行動。基金會在 DAO 流行之前已經被區塊鏈相關組織大量使用,大家相對很熟悉這個模式。
有限合作協會 (LCA)
LCA 是傳統合作社和有限責任公司 (LLC) 的混合體,提供了比傳統合作社更大的靈活性,尤其是在投資方面。LCA 可以把 DAO 的治理協議和協會章程做很好的結構,接受不同類型參與者的投票治理權,同時遵守合作原則。科羅拉多州針對 LCA 有一套相應完善的法案,從而獲得了眾多 DAO 的認可。
非法人非營利協會(UNA, Unincorporated Nonprofit Association)
UNA 是近一年大家重點探索的新形態。UNA 允許非常靈活的認定成員,允許成員匿名,允許方便的流動,這些特點跟現有的社區類 DAO 能很好的適配。UNA 可以經營盈利性業務,但整個組織需要保持非營利性,因為不能有利潤分配。但 UNA 是個相對較新的實踐,美國各州目前對 UNA 的理解也都不盡相同,缺乏相應的判例,這有可能會導致 UNA 在特定情況下不被認可從而引發風險,另外 UNA 更適用主要人員和業務活動依託美國的 DAO,組織需在美國納稅。
特殊目的信託
特殊目的信託的形態一般是 DAO 把部分或全部資產轉讓給受託人,並通過信託協議委託受託人進行業務活動。這樣既解決了線下實體的問題,也能夠讓 DAO 成員和受託人都受到有限責任的保護。將法律結構引入 DAO 的主要問題之一是,遵守為傳統組織設計的規範可能會損害 DAO 的去中心化和自由度。特別是絕大部分法律結構都需要政府的審批才能完成。而依據根西島法律成立的特別目的信託消除了這一問題。它無需政府審批,無需保持匯報。依據信託協議發生資產轉移時候該信託即生效。但特別目的信託應用的場景主要是代表 DAO 里的委員會或者 SubDAO 進行特定的業務,把整個 DAO 包裝為信託結構目前還有待探索。
以上討論過的所有方案都解決了最初的三問。但在這個基礎上,又各有自己的特點。DAO 的法律結構在實際設計中要適配的情況往往是複雜的,需要考慮因素有主要參與成員所在國家區域,期望的治理結構,去中心化程度,主要的業務方向,DAO 的成員規模和持續性,Token 策略,SubDAO 策略,註冊成本等。
關於 DAO 的法律結構和相關實踐是很新的領域,還並沒有形成普遍共識和最佳實踐,有待進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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