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欣電:公告本公司換發股票停止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即暫停股票過戶)、舊股票停止上市買賣暨新股票開始換發及上市開始買賣日期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1-16 10:01
一、本公司經111年6月8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本公司辦理調整資本結構案,此案業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14日臺證上一字第1111805027號函核准在案,並奉經濟部111年11月07日經授商字第1110120196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減資換股作業計畫書』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10日臺證上一字第1110022360號函核准在案。 二、茲依公司法第273條第2項規定,將減少資本銷除股份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公司名稱: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所營事業: 1、CC01070無線通信機械器材製造業。 2、F113070電信器材批發業。 3、F213060電信器材零售業。 4、CC01080電子零組件製造業。 5、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6、F219010電子材料零售業。 7、F401010國際貿易業。 8、F601010智慧財產權業。 9、JE01010租賃業。 10、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本公司資本總額定為新台幣4,000,000,000元,分為400,0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整,授權董事會視實際需要分次發行。 (四)本公司所在地:臺北市中正區延平南路83號6樓 (五)董事之人數及任期:董事9~11人(含獨立董事3人),任期均為3年,得連選連任。 (六)公司章程訂定日期:民國63年7月2日訂立,最近一次修訂日期為民國111年6月8日。 (七)原發行股份及金額:實收資本額新台幣1,786,829,060元,分為178,682,906股,每股新台幣10元。 (八)本次減少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78,690,420元整,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銷除已發行股份17,869,042股。 (九)本次減資後換發股數計160,813,864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減資後換發金額計新台幣1,608,138,640元。 (十)本次減資用途:為考量本公司未來整體營運暨財務結構規劃,並提升股東投資報酬率及公司每股獲利能力。 (十一)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採無實體發行),依「減資換股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各股東持有股份分別計算,每仟股減少100股 (即每仟股換發900股),另每股可退還新台幣1元。減資後普通股不滿壹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前五日起至停止過戶前一日止,向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 三、減資換發股票時程: (一)減資換發新股票基準日:111年12月9日(無實體發行)。 (二)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1年11月30日。 (三)舊股票停止在市場買賣日期:111年1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9日止。 (四)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1年12月4日。(因111年12月4日適逢假日,現場過戶者提前至111年12月2日下午5:00止,掛號郵寄過戶者以111年12月4日(最後過戶日)郵戳日期為憑)。 (五)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 111年12月5日起至111年12月9日止。 (六)新股票上市買賣日期:111年12月12日(舊股票停止上市日)。自新股票上市之日起原上市買賣之舊股票不得做買賣交割之標的。 (七)現金減資退還股款發放日:111年12月16日,以匯款或掛號郵寄「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方式發放,匯費或郵資由股東支付。 (八)減資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之股份相同。 (九)換發程序及手續: 1.由於本公司已採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屆時將不再印製實體股票,故請尚未在證券商處開設集保帳戶之股東,儘速至往來證券商開立集保帳戶,以利辦理換發作業。 2.辦妥股票過戶但尚未換發全面無實體之股東應備妥下列文件申請換發:(1)舊股票。(2)換發股票申請書(由凱基證券提供)。(3)股東原留印鑑章。(4)證券集保存摺影本,至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換發。 3.尚未辦理股票過戶及尚未換發全面無實體之股東應備妥下列文件同時辦理過戶及換發手續:(1)舊股票。(2)股票過戶申請書。(3)買進報告書或交易稅完稅證明單或股票領回號碼清單。(4)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鑑章。(5)換發股票申請書。(6)證券集保存摺影本。 4.原已存放於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新股上市買賣日統一換發為無實體之新股上市買賣,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5.換發地點: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2號5樓,電話:(02)2389-2999)。 四、本案款項之給付係奉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現金減資退還股款,而非盈餘分配,非本國股東收到現金退還股款時,應徵詢各國稅務機關意見並依照股東所在地國家稅法規定依法申報。 五、本作業計劃經本公司洽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核定後辦理之;若內容或相關日程有所變動,擬請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並另行公告之。 六、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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