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滬專電》上海發文規範無人駕駛,發生事故由無人駕駛企業賠償
經濟通新聞 2022-12-01 16:20
《經濟通通訊社駐滬記者林雯婕1日上海專電》上海市人大常務委員會近日公布《上海市浦東新區促進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規定》,適用於在浦東新區行政區域內划定的路段、區域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商業化運營等創新應用活動以及相關監管工作。新規將於明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規明確,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示範運營的企業應當申請安全性自我聲明的確認,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車輛號牌;取得車輛號牌的,可以上道路行駛;經交通部門審核同意的,方可從事道路運輸示範運營活動。
在數據保護方面,《規定》提出,開展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的企業應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責任。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涉及國家安全、個人信息等數據洩露、損毀、丟失等情況的,有關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在事故責任認定方面,《規定》提出,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害,依法應由智能網聯汽車一方承擔責任的,由該無駕駛人智能網聯汽車所屬的企業先行賠償,並可以依法向負有責任的自動駕駛系統開發者、汽車製造者、設備提供者等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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