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詮: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2-01 18:42
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 20221129
預定發行單位總數 : 5000000
每單位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之股數-股 : 1
預定發行總數-股 : 5000000
預定發行總數占己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 2.25267
認購股份種類 : 普通股
發行公司履約方式 : 新股
備註-1 :
備註-2 :
備註-3 :
發行目的 :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 東之利益。
對股權可能稀釋之情形 : 本公司本次擬發行股份為5,000,000股,佔已發行股份221,958,579股之2.25267%,對股權稀 釋小。
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 本次發行目的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 及股東之利益,對股東權益應有正面影響。
限制條款之內容 : 1、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2、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個人權益,若有 違反,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有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認股權人不得有異議 且不得提出訴訟。
發行及認股辦法之內容 : 一詮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1年度第二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一、發行目的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 股東之利益,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等相關規定,訂定本公司本次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二、發行期間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於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視實際需要,為一次或分 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三、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以本公司及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編制內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控制或從 屬公司」係指符合金管會107.12.27金管證發字第1070121068號函釋規定)。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將參酌依服 務年資、職等、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特殊功績、發展潛力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 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提報董事會。 (三)惟認股權人為經理人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 報董事會決議;認股權人非具經理人或董事身分之員工,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再提報董事會決議。 (四)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 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 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百分之一。 四、發行總數 本次發行總額為5,000,000單位,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數為本公司普通股1股。因 認股權行使而須發行之普通股新股總股數為5,000,000股。 五、認股條件 (一)認股價格: 以本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當日本公司普通股之收盤價格為認股價格。若當日收盤價低 於普通股股票面額時,以普通股股票面額為認股價格。 (二)權利期間: 1、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六年,屆滿後,未行使的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權利,認股 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該認股權及其權益不得轉讓、質押、贈予他人或作 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可按下列時程及及比例行使認股權: 時 程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後 50% 屆滿三年後 75% 屆滿四年後 100% (三)認購股份之種類:本公司普通股股票。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本員工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1、自願離職: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離職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惟不得逾越本認 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若適逢本辦法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之 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 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於離職當日即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2、依勞基法相關規定之解僱 認股權人如違反本公司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之規定被核定為解僱之處分,其已授予之 認股權憑證,於解僱當日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3、退休: 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退休後得行使全部之認股權利。但仍應於被授予認股權證屆 滿二年後方得行使,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退休日起 或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時起(二者較晚者),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 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惟若違反競業禁止限制時,本公司有權將已具行使權 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 4、一般死亡: 已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由繼承人自認股權人死亡日起一年內行使認股權利, 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其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於認股權人死亡日即視同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權者, 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承過戶 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承部份 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5、受職業災害殘疾或死亡者: (1)因受職業災害殘疾致無法繼續任職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離職時,可以行使全 部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離職日或被授 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 起一年內行使之,未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 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已授予之認股權憑證,於認股權人死亡時,繼承人可以行使 認股權人之全部認股權利,而不受本條第二項比例行使之限制。惟該認股權利,應自 死亡日或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二者較晚者)起一年內由繼承人行使之,未 於前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因法定繼承而應得行使本憑證之認股 權者,應於事實發生後依民法繼承相關條文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繼 承過戶相關規定,完成法定之必要程序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才得以申請行使其應繼 承部份之認購權利,惟任何申請及認購程序不得逾本憑證之有效存續期限。 6、調職: 如認股權人請調至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時,其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比照本項第一點關於自 願離職或依勞基法相關規定解僱之方式處理。惟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指派轉任 本公司關係企業或其他公司之員工,其已授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不受轉任之影響。 7.留職停薪: 依政府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工作規則,經本公司核准辦理留職停薪之認股權人,其已具行 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自留職停薪起始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 所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 述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自復職日起 回復其權利,惟本條第二項之行使時程仍應按留職停薪期間往後遞延之,但行使期間仍 以存續期間為限。留職停薪期間因故被取消留職停薪資格者,則於取消生效日當日視同 放棄認股權利。 8、資遣: 已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應自資遣生效日起一個月內行使認股權利,若適逢本辦法所 定不得行使認股期間,其行使期間自得行使日起,按無法行使之日數順延之,未於前述 期間內行使權利者,視同放棄認股權利。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自資遣生效日起即 視同放棄認股權利。但經董事長另行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不在此限。 9、其它終止僱傭關係: 上述原因外,其它未約定之終止僱傭關係或僱傭關係調整,依本條第二項所規定之權利 期間及權利行使時程行使認股權利或得由董事長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 10、認股權人或其繼承人若未能於本條第二項所載期間內行使者,即視為放棄認股權利。 (五)放棄認股權利之認股權憑證處理方式: 對於認股權人放棄認股權利或本公司收回認股權利之認股憑證,本公司將予以註銷 不再發行。 六、履約方式: 本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履約方式,本公司以無實體帳簿劃撥發行新股方式交付之。 七、認股價格之調整 (一)本認股權憑證發行後,遇有本公司普通股份發生變動時(含私募、辦理現金增資、盈 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公司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股票分割及辦理 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等),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新股發行除權基準日調 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增加,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但有 實際繳款作業者於股款繳足日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已發行股數+(每股繳款額*新股發行股數)/每股 時價]/(已發行股數+新股發行股數) 股票面額變更時: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 股股數/股票面額變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1、已發行股數係指普通股已發行股份總數,不含特別股、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之股數, 且應扣除本公司買回惟尚未註銷或轉讓之庫藏股股數。 2、每股繳款金額如係屬無償配股或股票分割,則其繳款金額為零。 3、公司合併或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時,增資新股每股繳款金額為合併或受讓他公 司股份基準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本公司普通股平均收盤價。 4、遇有調整後認股價格高於調整前認股價格時,則不予調整。 5、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除權基準日、訂價基準日或股票分割基準日之前一、三、五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6、遇有調整後認股權價格低於普通股面額時,以普通股面額發行之。 (二)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如遇非因庫藏股註銷之減資致普通股減少股份時,認股價 格依下列公式於減資基準日調整之,如係因股票面額變更致已發行普通股股份減少, 於新股換發基準日調整(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1、減資彌補虧損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 數)。 2、現金減資時: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 × (1–每股退還現金金額占換發新股票前最後 交易日收盤價之比率)×(減資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 行普通股股數)。 3、股票面額變更時: 調整後之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X(股票面額變更前已發行普通股股數/股票面額變 更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 (三)本次認股權憑證發行後,本公司若有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時,認股價格依下列公式於 除息基準日調整之(計算至新台幣角為止,分以下四捨五入): 調整後認股價格=調整前認股價格*(1-發放普通股現金股利占每股時價之比例)。 (四)遇有同時發放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含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時,則先扣除現 金股利後,再依股票股利金額調整認購價格。 上述每股時價之訂定,應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除息公告日之前一、三、五個營業日擇 一計算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為準。 八、行使認股權之程序 (一)認股權人除依法停止過戶期間外,得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訂時程行使權利,並填 具「員工認股申請書」向本公司提出認股申請,於遞送後即生認股之效力,不得申請 撤銷。 (二)本公司於受理認股之請求後,通知認股權人於期限內繳納股款至指定銀行,且認股權 人一經繳款後,即不得撤銷認股繳款。逾期未繳款者,視為放棄該次認股權利。 (三)本公司於確認收足股款後,指示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將員工姓名及員工認購之股數登 載於本公司股東名簿,並於五個營業日內以集保劃撥方式撥入指定之集保帳戶。 (四)新發行之普通股自向認股權人交付之日起即得上市買賣。 (五)本公司依本辦法發行新股交付予認股權人,每季至少向公司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資本 額變更登記一次。。 九、認股權行使後之權利限制 認股權行使後本公司所交付之普通股,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原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十、稅賦 認股權人依本辦法所認購之股票其相關之稅賦,依主管機關所訂之相關稅務規定辦理。 十一、保密規定 認股權人經授予認股權憑證後,應遵守保密規定,不得探詢他人或洩漏個人權益,若有 違反,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有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予以收回並註銷,認股權人不得有 異議且不得提出訴訟。 十二、實施細則 個別認股權人被授予認股權憑證及數量、認股權憑證行使、認股繳款等事宜之相關作 業及各該作業時間,將由本公司另行通知認股權人。 十三、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生效。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 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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