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管》網約車頒新規,下調未取得運輸證等相關行為罰款數額
經濟通新聞 2022-12-06 08:54
《經濟通通訊社6日專訊》交通運輸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公布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對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等行為的罰款數額予以下調;同時刪除了「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罰款規定。
根據新修改的暫行辦法,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的,對網約車平台公司處以10000元(人民幣.下同)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對當事人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而在原暫行辦法中,未取得經營許可,擅自從事或者變相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失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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