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別只用本薪來算時薪 當心給付不足挨罰
鉅亨網新聞中心 2022-12-07 14:51
歷年來勞基法違規的最大宗都是加班費,新北市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事業單位務必確實檢視,計算加班費的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是否有漏列,不要因此損害勞工權益,否則勞檢時還得面臨 2 萬至 100 萬元罰鍰,以及被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處分。
新北市勞工局舉某公司為例,攤開行政人員薪資明細,包含了本薪 3 萬元,還有全勤獎金 2000 元、職務加給 3000 元,另外 9 月加班 2 小時加班費 335 元,以及勞健保費勞工自付額扣項等等。老闆受檢時表示,都有按照加班時數發加班費給這位行政人員,卻仍被新北市勞動檢查員認定有「加班費發給不足」的情形。
新北市勞工局說明,類似案例不少,問題出在老闆核算這 2 小時加班費,只用「本薪」換算 (3 萬元 / 30 日 / 8 小時) 時薪,然後加成 1 又 3 分之 1 倍計算,而忽略了加班費計算基礎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的重要概念。
首先,必須確定勞工平日正常工時可受領的工資總額,不論金額是不是固定、名目叫什麼,這些工資項目,都要納入工資總額,才能夠去進行換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後再加成計給。以一般常見的全勤獎金、職務加給、定額伙食津貼等項目,都應該視為經常性報酬絕大多數都應該納入,事業單位經常沒注意,因此違反規定被罰。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為了減少事業單位不諳法令導致觸法,近幾年勞動檢查處有提供勞檢員到場進行「法令遵循健檢」的服務,事業單位可依自身需求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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