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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樓市》劏房業主涉濫收租戶按金水電費等罪成,判罰二千元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3日專訊》一名劏房業主,因要求其租客繳付多於等同兩個月租金的按金;以及預繳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收費,即水費、電費及煤氣費及清潔費,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罪。有關業主就該罪行被判處罰款2000元,及須向有關租客付還從租客收取而不屬於其根據《條例》有權收取或獲准許收取的款項400元。這是《條例》自去年1月22日生效以來,第二位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的「劏房」業主。

  去年7月中旬,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接獲投訴,指有人要求某「劏房」租客就有關租賃支付不屬《條例》下指明的款項而違反規定。估價署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向該名涉嫌違反《條例》的規管租賃業主提出檢控。

  估價署發言人希望這宗被定罪個案能向「劏房」業主發出強烈信息,必須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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