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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京專電》中證監:欺詐發行上市股票,可責令回購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20日北京專電》中證監發布並施行《欺詐發行上市股票責令回購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責令回購措施的適用範圍、回購對象、回購價格,以及回購程序、方式和回購後股票的處理等,《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令回購辦法》規定,股票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等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已經發行並上市的,中證監可以採取責令回購措施,但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明顯不具備回購的能力,或者存在其他不適合採取責令回購措施情形的除外。

 

*三類股票不得被納入回購範圍*


 

  根據《責令回購辦法》,回購對象為本次欺詐發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期間買入股票,且在回購方案實施時仍然持有股票的投資者。《責令回購辦法》規定了三類股票不得被納入回購範圍

:對欺詐負有責任的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持有的股票;對欺詐發行負有責任的承銷商因包銷買入的股票;投資者知悉或者應當知悉發行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後買入的股票。

  《責令回購辦法》明確了對回購價格的安排,具體包括,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票的,應當以基準價格回購;投資者買入股票價格高於基準價格的,以買入股票價格作為回購價格。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證券發行文件中承諾的回購價格高於前述價格的,應當以承諾的價格回購股票。《責令回購辦法》還提到了回購程序、方式和回購後股票的處理。

  此外,《責令回購辦法》規定,對有證據證明相關責任主體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等涉案財產的,中證監可以依法予以凍結、查封。發行人或者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按照責令回購決定制定股票回購方案,制定方案後拒不實施,或者投資者對方案內容有異議的,投資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並可在取得生效民事判決、裁定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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