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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刊發諮詢文件,建議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修訂上市規則

經濟通新聞 2023-02-24 18:26


  《經濟通通訊社24日專訊》港交所(00388)公布,建議因應中國內地監管規則更新而修訂《上市規則》,同時建議《上市規則》作出若干其他有關中國發行人的修訂,諮詢期為一個月。中國國務院及中證監日前宣布實施有關境外上市的監管新規,並廢除《特別規定》及《必備條款》,自今年3月31日起生效。

  港交所表示,根據中國內地監管新規,中國發行人應當參照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而不是《必備條款》制定其公司章程。因為內資股和H股(均為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視為不同類別股東,目前適用於內資股和H股股東的類別股東會議規定已再無必要。

  港交所指出,因為中國內地監管新規的生效,該所將對香港《上市規則》作出相應修訂,刪除反映《必備條款》規定的條文。有關修訂將刪除與中國發行人發行和回購股份有關的類別股東會議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刪除牽涉H股股東的爭議須以仲裁方式解決的規定;刪除要求中國發行人的公司章程須包含《必備條款》及其他附帶規定的規定;及修訂有關新上市申請提交文件的規定,以反映適用於內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備案新規。

 


*在內地註冊成立的新申請人應當參照《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

 

  在過渡安排方面,港交所提及已在該所上市的中國發行人受《上市規則》及其公司章程的規定約束。換言之,這些中國發行人仍須遵守其現有章程中就若干決議案召開類別股東大會的規定

及《必備條款》所要求的其他條文,直至其修訂公司章程為止。這些發行人亦須時刻遵守《上市規則》。

  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新申請人應當參照《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若此類申請人於《必備條款》被廢除至《上市規則》修訂生效期間在港交所上市,港交所將允許其遵守《上市規則》(包括相應修訂)。

  如果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或於其他司法權區註冊成立但主要業務營運在中國內地)的新申請人須按中國內地監管新規就其於港交所申請上市向中證監備案,則須在預計的聆訊審批日期至少4個營業日之前提交由中證監發出的確認新申請人完成備案程序的通知書。

 

*港交所:藉此機會重新檢視《上市規則》中與中國發行人有關的條文*

 

  港交所提到將藉此機會重新檢視《上市規則》中與中國發行人有關的條文。另外,隨著中國內地法律的不斷完善和內地金融市場的發展,部分特為中國發行人而設立的條文已再無必要,該所也因此建議一併修改。

  港交所表示,主要建議包括:使中國發行人發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權限額和股份計劃的授權限額,可參照其已發行股份總數(而不是分別參照內資股和H股)計算;刪除中國發行人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和監事須向發行人及其股東承諾遵守《中國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使《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適用於中國發行人)有關合規顧問的若干規定與第三A章(適用於所有發行人)的相關規定一致;及刪除《上市規則》第十九A章中有關網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實體版本以供查閱及在新申請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相關資料的規定。諮詢期將於2023年3月24日結束。

(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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