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環爆雷】金管局:銀行股東會先於AT1債券持有人承受損失
經濟通新聞
《經濟通通訊社22日專訊》瑞銀集團落實收購瑞信,瑞士當局要求瑞信額外一級資本債券(AT1)持有人全額撇帳,而瑞信股東仍能以折讓價格換取瑞銀股票,有關行動令市場質疑銀行債權人賠償順序混亂。
因應傳媒就債權人順序的查詢,金管局回應指,《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為香港的處置機制建立法律依據。條例下股東和債權人在處置程序中承擔損失有明確順序。
金管局指,在處置程序中,金融機構所發行的資本票據(包括核心股權資本、額外一級資本、二級資本票據)持有人,應預期按照清盤情景所享有的優先次序處理。因此,股東會首先承擔損失,其後是額外一級資本和二級資本票據的持有人。(b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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