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監管》滬深交易所修訂GDR上市交易暫行辦法
經濟通新聞 2023-07-19 08:26
《經濟通通訊社19日專訊》為進一步規範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可轉換為境內基礎股票的全球存托憑證(簡稱GDR)行為,滬深交易所對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訂主要在四個方面,一是結合GDR品種定位,明確上市條件要求;二是參照再融資規則,規定審核流程具體安排;三是強化監管抓手,將相關市場主體納入規則範圍;四是結合GDR業務跨境發行特點,明確發行人信息披露要求。
具體來看,《暫行辦法》規定,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上市全球存托憑證,申請其境內新增股票在交易所發行上市的,應當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註冊管理辦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二是上市滿1年,存在重組上市情形的,應當自重組上市完成後滿1年;三是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股票收市價計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等。
審核流程方面,滬深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境內新增基礎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上市公司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的申請與受理、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審核、向中證監報送審核意見、會後事項、復審、審核中止與終止、審核相關事項等,適用相關規則等關於向特定對像發行證券的規定。
另外,上市公司申請全球存托憑證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的,應當在以下時點及時披露進展情況,包括向境外有權機構提交全球存托憑證發行上市申請文件時;境外有權機構就全球存托憑證發行上市申請作出審核結果時;全球存托憑證發行上市獲中證監備案時;全球存托憑證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募集資金到帳;上市公司中止或者終止全球存托憑證發行上市;其他重要進展情況。(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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